前言:一波三回合
用「一波三回合」或「一波三折」來說明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至今的過程似乎很貼切。順著時間序(表2)可以把過程劃分成三個回合:(一)第一回合的主體是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鼎公司),這一回合可以從1996年東鼎公司成立,著手規劃「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於獲得經濟部支持,列入重大投資計畫,同意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出報編申請後,即於1996年11月28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向桃園縣政府提出「觀塘工業區(含工業港)」報編申請起算,以至於經濟部工業局先於2005年廢止觀塘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再於2007年終止與東鼎公司簽訂的「觀塘工業專用港投資興建協議書」為止。(二)第二回合的主體移轉到併購東鼎公司的中油公司,這一回合可以從中油公司與東鼎公司的合併基準日(2017年3月31日)起算,至2019年4月23日內政部就中油公司申請的《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第2次變更開發計畫暨第1次變更工業區細部計畫》同意核發開發許可止。(三)第三回合的主體仍是中油公司,會有第三回合是因為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等團體對2018年10月8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表決決議審查通過「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等四案極度不滿,而於2020年6月23日發動「珍愛藻礁」公投連署,在公投聯署超過門檻送件之後,執政黨善意回應工業專用港再外推的建議,於2021年5月3日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後,召開記者會宣布〔三接外推方案〕,再於2021年7月22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提出《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送環保署審查,啟動第三回合。
表2
一波三回合的主體與起訖期間
第一回合:東鼎公司(1996~2007)
1995年,國營會召開「國內天然氣供需相關事宜會議」及「研商興建北部天然氣接收站事宜會議」後,東帝士集團即於1996年投資成立東鼎公司,選定桃園縣觀音鄉塘尾大潭地區,規劃「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準備建造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東鼎公司規劃的「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於當(1996)年年底得到經濟部的支持,列入重大投資計盒,並同意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報編工業區程序。
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興辦工業人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書件,層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交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一定期間公告;逾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逕為公告。」
因此,「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的報編申請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一個部分是由開發單位(東鼎公司)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轉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函送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表2,棕色字體);另一部分則由東鼎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提交書件(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審查(表3,藍色字體)。
一、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部分(表3)
東鼎公司的「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於1996年底獲得經濟部的支持,列入重大投資計畫,並同意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的程序申請報編。1996年11月28日,東鼎公司即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向桃園縣政府提出「觀塘工業區(含工業港)」報編申請。其擬具的《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含工業專用港)》也轉請經濟部工業局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於1997年7月19日以工(八六)五字第021099號函送內政部審查。
由於東鼎公司係採開發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階段的方式申請報編,內政部為提昇行政效能,亦配合採取二階段審議作業,第一階段可行性規劃報告審查,僅審查「工業區」分區範圍(送件當時,工業專用港尚未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同時要求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依據《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提送相關書圖文件,俟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後,一年內可申請造地施工許可,且海埔地的造地施工管理亦須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經完工認可後,方可辦理用地的編定或變更編定;至於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程序可否與第二階段的海埔地開發許可合併,則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協商決定。
因此,「工業區」分區範圍部份先於1999年07月14日經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審查同意變更;經濟部工業區編定審查小組隨後於1999年10月11日第14次會議同意編定為工業區,桃園縣政府亦於1999年10月21日辦理觀塘工業區編定公告。
《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則於2001年3月30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95次會議審議通過。
至於「工業專用港」部分,則等到2000年04月27日環保署公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2000年12月4日行政院核定設置「觀塘工業專用港」後,始由經濟部工業局將「工業專用港可行性規劃報告」併「工業區變更細部計畫」送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查,至2003年5月19日內政部就東鼎公司申請於桃園縣觀音鄉報編的「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含工業專用港可行性規劃)」核發同意函。
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部分(表3)
東鼎公司提送的《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1997年10月9日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查決議「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後,第二階段的《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報告書》則於1999年3月31日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審查」。至於工業專用港部分,則先由觀塘工業港公司於2000年2月3日取得興建觀塘工業港經營管理權,再由經濟部工業局與東鼎公司簽訂「觀塘工業專用港投資興建協議書」,於2000年12月4日經行政院核定設置「觀塘工業專用港」後,才由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環保署審查,於2000年3月30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審查」。
表3
第一回合(觀塘工業區(港)報編紀要)
第二回合:中油公司(2017~2018)
中油公司依行政院核定的「L10502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於2016年11月18日經第66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接手觀塘工業區(港)開發計畫後,即於2017年4月18日依《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再於2017年9月4日依《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2017年06月05日)結論,提出《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
在這一回合,報編程序相對單純(表4),重心在於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環現差審查(表4,藍色字體),與前一回合不一樣的是,在藻礁議題逐漸獲得重視之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專家學者與護礁團體紛紛質疑三接將衝擊藻礁生態,認為三接選址當,應該遷離大潭海域的聲浪逐漸高漲,甚至在2018年7月3日召開的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作出「經綜合考量審查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等各方面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專案小組建議本案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結論;罕見的是,專案小組的結論送入2018年10月8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竟遭翻盤,在7名官派委員、3名民間學者共10位環評委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表決決議審查通過「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等四案。這個結果對長年投入護礁的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等團體當然是難以接受,憤而在2020年6月23日發動「珍愛藻礁」公投連署。在公投聯署超過門檻送件之後,執政黨善意回應工業專用港再外推的建議,於2021年5月3日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後,召開記者會宣布〔三接外推方案〕。
至於送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查部分(表3,棕色字體),中油公司申請的《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第2次變更開發計畫暨第1次變更工業區細部計畫」於2019年03月14日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420次會議審查後,內政部於2019年4月23日同意核發開發許可。
表4
第二回合(觀塘工業區(港)報編紀要)
日 |
記 |
2017/03/31 |
中油公司與東鼎公司的合併基準日,中油為存續公司;東鼎為消滅公司 |
2017/04/18 |
台灣中油公司依《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
2017/06/05 |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會議結論: (一)依本報告所列「第3章藻礁生態調查分析及對策」(調查分析範圍包含工業區及工業港)、書面意見回應之工業區藻礁調查工作(包含104年及106年),本署88年審查通過「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開發範圍內,G1樣區調查有藻礁裸露,G2樣區屬藻礁裸露區,G3樣區屬藻礁沙埋區,G1樣區及G2樣區均調查有殼狀珊瑚藻及非鈣化大型底棲海藻覆蓋,且開發單位判斷工址施工造成藻礁生態系生物體棲地之破壞。爰此,建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認定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對藻礁生態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命觀塘工業區開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二)請觀塘工業港開發單位於106年9月30日前依以下意見補充修正,倂同前項工業區因應對策,送本署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審查。 1.「藻礁生態現地調查」 開發單位藻礁調查結果能否反映現況尚有質疑,應檢討說明調查資料能否含括最適生長水溫之季節,並解釋採樣點之代表性,必要時補充調查,且合理呈現不同棲地生態物種之比較方式,並比對說明歷次調查結果,以釐清開發區位是否位處生態熱區。 2.「藻礁保護區影響評估」 (1)增加近年地形調查資料,補充評估建港(含凸堤效應等)造成之南面海岸侵蝕及北面海岸淤積情形,說明影響區域與觀新藻礁保護區關係,且就生態減損影響提出因應對策。 (2)針對保護區內設置3道突堤設施保護海岸,其合適性有待說明。 (3)敘明浚深工程之浚挖程度、期程、棄置地點規劃、海域水質影響控管機制等,其中採行汙染防止膜之作法如何避免沙埋效應需再予解釋。 (4)比對其他天然氣接收站開發規模,檢討本案圍堤工程規模縮減之可能性,且確認本案長期開發規模。 3.「藻礁保育因應對策」 (1)按與原環境影響說明書生態調查之差異性,檢討調整環境保護對策(不宜維持延用原對策)。 (2)目前所擬藻礁復育作業規劃尚不明確,如何確保落實且達保育效果,尚缺乏科學推估或實際佐證依據,例如區內多孔藻礁體移出放置之可行性等。 (3)補充後續地形地貌之監測規劃(增加頻度至每2個月1次)。 (4)說明所提生態港概念之意涵及落實管理方式。 (5)提出施工作業品質之監督控管方式。 4.「藻礁保護區補償規劃」 敘明與桃園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協調之後續補償作業運作機制,且就如何達同等補償效益提出合理說明,提出藻礁復育成功案例或研究試驗成果。 (三)建議下次會議召開前專案小組辦理現勘。 |
2017/07/01 |
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一次變更案)﹣變更開發主體 |
2017/09/04 |
台灣中油公司依《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提《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 |
2017/10/26 |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暨「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會議決議: 桃園在地聯盟潘忠政、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陳昭倫研究員等人提出程序問題,質疑開發單位規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提出柴山多杯孔珊瑚移植計畫」適法性,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意見如附件2,經徵詢委員及專家學者意見,決議:「請經濟部及開發單位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釐清其適法性,或規劃採行其他迴避替代方案後,再召開延續會議。」 |
2018/01/12 |
台灣中油向環保署提出〔迴避替代方案〕,工業區開發面積由232公頃大幅縮小為37公頃,完全避開裸露藻礁及柴山多杯孔珊瑚棲息地,並將工業區港改為離岸開放式配置,讓沿岸水流維持自然流通,藻礁生態系所需營養鹽可以持續供應。 |
2018/01/23 |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暨《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初審延續會議 會議結論: 一、請開發單位於107年4月30日前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後,送本專案小組召開第2次初審會議再審: 1.說明本案變更欲覆蓋及浚挖區域之礁體及生態分布情形(含比對民眾團體推估珊瑚分布範圍),模擬各季節潮流流況,評估對海岸侵蝕或淤積等正、負面影響,綜整說明對藻礁生態影響程度,補充因應對策,含生態長期監測規劃與發現異常之應變保育措施等。 2.評估不同季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電廠溫排水造成溫升效應對生態系統影響程度。 3.合理說明其他區位替代方案不可行之評估內容及落實資訊揭露,並思考另案採行其他區位替代方案規劃之可行性。 4.敘明抽砂及港區浚挖作業之完整程序、末端處理及實質效果。 5.強化施工期間海域水質控管機制,並解釋變更後仍援用原環境影響評估懸浮固體濃度數值擴散模擬之合理性。 6.鏤空式棧橋之落墩位置及藻礁生態系統減輕對策。 7.補充藻礁生態系長期演化史之趨勢說明。 8.營運階段景觀視覺模擬及影響評估。 9.應具體補充說明新修正之「迴避替代方案」殘餘風險及可能衍生負面環境影響。 10.重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調查作業,強化自然景觀項目論述內容,並納入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計畫規劃執行內容。 11.本次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申請變更內容應刪除「不足部分規劃使用飛沙防止保安林地」等超出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範圍開發內容。 12.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二、建議本案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就本案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及因應,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 三、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有關意見彙整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
2018/03/23 2018/04/13 2018/04/24 2018/04/27 |
《觀塘工業區及工業專用港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與因應》議題專家會議/主席:李堅明委員 邀請審查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團體就觀塘工業區及工業專用港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的可能影響與因應對策提出看法作成會議紀錄,提本案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參考。 |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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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3次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主席:李堅明委員 會議結論: 一、經綜合考量審查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等各方面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專案小組建議本案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結論如下: 觀塘工業區及工業專用港申請開發範圍鄰近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現地調查發現有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及西元201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入附錄二貿易監控物種,也是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瀕危物種之紅肉丫髻鮫,與高純度現生藻礁生態分布,又當地海岸線較2案88年至89年度原環評審查通過之環境背景已大幅改變,縱然開發單位已研擬減輕對策不直接掩埋藻礁,但港灣開發已實質改變藻礁、珊瑚等生態棲息環境,在水體物理和化學因子有重大改變情形下,對藻礁生態有重大影響之虞。爰此,站在整體藻礁特殊生態環境保育立場,建議將《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則暫無繼續補正送審之必要,建議中止審查。另「桃園市觀塘工業區環境差異分析報告」開發單位倘認有再提送審必要,得再依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民眾團體意見補正後再行送審。 二、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
2018/08/27 |
台灣中油進一步提出〔迴避替代修正方案〕,降低工業區開發面積為23公頃,不到原方案之十分之一。工業區不會有新增填地,既有藻礁區、海岸線維持現狀。 |
2018/09/12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7次會議審查「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中途,因為與會15名委員內部討論過程中共有5位委員選擇離席,主席宣布散會。 |
2018/09/26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8次會議僅進行「提會宣讀」「開發單位簡報」「召集人說明」「旁聽民眾、團體發言」「列席單位表達意見」、「委員提問」「開發單位答覆說明」等議程,不進行內部討論及決議。 |
2018/10/03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9次會議,因委員人數不足,決議延至2018年10月8日下午2時召開第340次會議繼續討論。 |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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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主席:李應元主任委員 會議決議: 一、《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案經討論,與會委員就甲案「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乙案「審查通過」2案進行表決,在場委員包含主席共10人(主席未參與投票),表決結果:0票贊成採甲案,7票贊成採乙案,2票空白票,據以作成以下決議: 1.本《工業專用港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過程,已與《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併同檢討評估。基於2案開發單位已根據其執行殼狀珊瑚藻覆蓋率、海域(含潮間帶)生態、柴山多杯孔珊瑚、工業港礁體分布等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優先迴避退縮開發規模,工業專用港案將碼頭海堤長度自2,860公尺縮減為1,688 2.請開發單位按107年9月19日函送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二次修訂本)》製作定稿,並將「開發單位承諾原防波堤平面配置(含防波堤法線控制點座標及碼頭位置)向外海平移20公尺(維持總水域面積913公頃,平移後仍位處原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過之編定範圍)納入定稿。 二、《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討論,與會委員就甲案「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乙案「審核修正通過」2 1.開發單位刪除107年8月27日「迴避替代修正方案」中增列「於外海填區興建2座LNG儲槽及氣化設施」,並表示該增列設施倘認有規劃開發之必要,將另案申請,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開發單位已根據其執行殼狀珊瑚藻覆蓋率、海域(含潮間帶)生態、柴山多杯孔珊瑚、工業港礁體分布等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優先迴避退縮開發規模,將碼頭海堤長度自2,860公尺縮減為1,688 3.請開發單位按107 三、《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經討論,與會委員就甲案「中止審查」與乙案「審核修正通過」2 1.本因應對策審核修正通過。 2.請開發單位按107 四、《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討論,與會委員就甲案「審核修正通過」與乙案「補正再提本委員會討論」2 1.開發單位已根據其執行殼狀珊瑚藻覆蓋率、海域(含潮間帶)生態、柴山多杯孔珊瑚、工業港礁體分布等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優先迴避退縮開發規模,開發面積自232公頃縮減至23公頃,避開現況調查發現有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開發規模僅保留2座LNG儲槽及相關氣化設施與輸氣管線,LNG營運量自600萬噸/年調整為300萬噸/年,不施作北堤改以棧橋連接,以提升變更後之沿岸流海水自然交換程度。其次就藻礁生態系影響減輕對策,已根據溫排水、浚挖作業懸浮固體、地形變遷等對藻礁生態影響及景觀影響分析結果,據以提出環境減輕對策、友善環境方案及長期生態監測規劃。爰此,本委員會判斷變更後環境影響程度相較原環評審查通過之影響程度降低,係屬對環境更友善之規劃,已得以預防及減輕後續開發之環境影響程度,本案審核修正通過。 2.請開發單位按107年9月19日函送之《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二次修訂本)》製作定稿。 五、鄭委員明修提供「替代方案:天然氣接收站之相關分析」簡報所列臺北港之第四期填地工程(N14)丶南碼頭區第二貨櫃中心(S08)丶第一貨櫃中心(N09)丶擴充林口電廠煤輪碼頭丶將核四廠改建為燃氣電廠並增設LNG接收站等其他方案,已超出觀塘工業區(港)原環評審查通過之開發範圍,無法逕納為本案開發內容或檢討對策,須另案辦理環評或申請變更,前述評估分析資料以及劉委員希平、王委員文誠、李委員克聰所提本案開發必要性及其他開發地點方案可行性等意見,提供經濟部作為能源政策推動之參考。 六、參考「觀塘工業區及工業專用港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與因應」議題專家會議結論1(2),大潭藻礁現況保育之關鍵,在於桃園市工廠偷排廢水整頓、觀音工業區等沿海工業廢水源頭改善之水質維護策略,又或強化鄰近河川如大堀溪、觀音溪、小飯壢溪、新屋溪等之水質維護策略等,請本署(環境督察總隊、水質保護處)、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有關機關,持續研擬相關河川水質維護策略,加強稽查管制作為,以促成大潭藻礁生態保育。 七、「觀塘工業區及工業專用港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與因應」議題專家會議結論所載「工業區(港)礁體分布及藻礁生態現況」及審查委員所提海岸管理及生態保育相關意見,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桃園市政府等有關機關依海岸管理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執行參考。 八、針對本案開發單位規劃「施工前設立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為強化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效果,其任務範圍應含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中有關生態保育及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其成員總數不得少於15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3分之1,民間團體、當地居民及漁民代表亦不得少於3分之1;且上述會議召開前1週,應擇適當地點及開發單位網站,公布開會訊息,以利民眾申請列席旁聽或表示意見,相關調查及監督資料應公布於開發單位網站上供大眾參閱,以達資訊公開。 |
2019/03/14 |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420次會議審查《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第2次變更開發計畫暨第1次變更工業區細部計畫》。決議: 一、本案經委員會審議,尚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 二、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一(一),本案變更開發範圍及面積部分,經申請人按工業專用港座標點位重新計算面積結果,並剔除工業專用港與大潭電廠開發計畫範圍重疊部分(3.02 三、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二(一),有關範圍內藻礁生態系是否劃設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部分,因主管機關現階段尚未完成評估作業,經申請人補充說明配合環評採行迴避替代修正方案,港區採鏤空配置、清淤漂沙、設置消波式沉箱、廢水零排放、取台電溫排水降低溫升等維持藻礁生態環境之保(復)育措施及作為,及成立生態執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相關作業進行及提供專業諮詢等,同意確認,並請申請人將本次簡報所列生態保育工作(包括保育重點區措施、教育推廣區措施、海洋保育措施與社區參與及環境教育)之具體作為及定期監測時程納入計畫書。至於本案獲准許可後,未來倘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文化資產保存法劃為相關保護區或自然地景,屆時應請申請人依規定辦理,並檢討本案計畫範圍或內容。 四、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二(二),涉及本案工業區劃編範圍內之環評承諾不開發G1、G2、G3 五、第3 六、第3 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五,有關本案是否受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有不得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 八、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八(一),本案工業區之國有土地,經申請人說明本案係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按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處理意見,查申請人已補附90 九、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八(二),涉及本案排水計畫書同意文件部分,為配合水利法部分修正條文108年2 十、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九(二),涉及工業專用港經討論同意無審議規範工業區開發計畫及細部計畫專編之適用,並請申請人依總編檢討辦理情形及修正,有關總編第14、26 十一、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九(四),有關本案變更後工業專用港水域範圍使用地編定部分,經申請人說明碼頭使用、碼頭後線土地及堤防使用之陸域範圍,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至於水域範圍仍屬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按其土地使用性質應編定適當使用地,故參考其他審議案例,水域範圍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十二、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十二, (一)涉及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點規定部分,有關本案是否不影響103年劃設公告「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及107年公告劃設「觀音人工魚礁禁漁區」等2保護區之目的事業計畫之實施及保護標的部分,經申請人補充說明本案因鄰近上述保護區,已配合環評採行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將相關維護海洋生態及環境之保(復)育措施納入計畫書載明,另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桃園市政府無不同意見,尚符合上開規範但書規定。 (二)有關工業專用港外海填區21公頃進行水深與地形實測、地質鑽探、水工模型試驗、數值模式、結構安全等相關調查、評估情形,以及防波堤向外海平移前後之影響差異性部分,經申請人補充說明地形水深測量已於108年1月11日至2月21日進行,抽砂區、填築區地質鑽探之孔數、深度符合規範第11編規定,及海洋大學水工模型斷面試驗與設計之防波堤尺寸相符,海堤之結構安全經分析計算並經經濟部完成書件審查,後續併請該部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程序,將審查情形及結果提會報告。 十三、第3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補正,於3 |
2019/04/23 |
中油公司申請的《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 |
2019/05/01 |
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 |
2021/05/03 |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後,召開記者會宣布〔三接外推方案〕 |
第三回合:中油公司(2021~)
會有第三回合是因為護礁團體對2018年10月8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表決決議審查通過「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四案強烈不滿。擔心珍貴的藻礁地景及生態系可能會因為三接的開發而遭受威脅,因而導致「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於2020年6月23日協同數十個環保團體,啟動「珍愛藻礁」公投連署。準備提案將「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交付公投。在公投成案後,執政黨善意回應工業專用港再外推的建議,於2021年5月3日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後,召開記者會宣布〔三接外推方案〕。中油公司基於〔三接外推方案〕無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故據以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於2021年7月22日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送環保署審查,啟動第三回合(表5)。
表5
第三回合(觀塘工業區(港)報編紀要)
日 |
記 |
2021/07/22 |
中油公司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 |
2021/10/12 |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會議結論: (一)請開發單位於110年12月31日前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後,送本專案小組再審: 1.補充本次提出外推方案之具體整體性效益分析(含藻礁生 2.依據既有棧橋規劃設計及突堤效應(含流速改變等)模擬成果,補充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對於 3.完整呈現水下潛水攝影之調查成果,釐清瞭解目前G1、G2、G3 4.補充 5.補充說明水深超過18公尺與離岸1.2至1.7公里礁石分布之關聯性,及北海堤水深19公尺區域之藻礁與珊瑚比例。 6.以立體圖示呈現目前開發情形,強化說明保留北海堤靠近 7.補充歷年平均潮差統計資料,海流測站資料呈現應以圖示 8.就本案位於海岸二級保護區範圍,且鄰近生態敏感區,補 9.補充溫排水與冷排水之相對位置及綜合影響評估,並確認 10.補充天然氣接收船卸收期間之廢水處理及相關查核方式。 11.強化說明本案生態影響程度判斷採用結構方程式之意義 12.強化海洋生態調查資料呈現,補充葉綠素、基礎生產力 13.加強施工期間海、氣象監測、施工緩衝區規劃及自主安全 14.以圖示呈現變更前、後工業港填海造地、#12289;防波堤之位置及 15.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二) |
2022/01/12 |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 一、請開發單位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後,於111年3月31日前送本專案小組再審: (一)再補充外推方案對鄰近觀新藻礁區及觀塘工業區G1、G2、G3藻礁區等之淤沙模擬及可能之影響分析,並說明是否對藻礁及珊瑚等有加劇影響情形。 (二)以圖示及數據呈現原環評階段、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及外推方案工業專用港開發面積之變化情形。 (三)具體比較外推方案及迴避替代修正方案規劃取排水管線方案之優劣(含冷溫排水排放造成溫度變化對海洋生物活動等之影響),應採用對環境衝擊較小之方案。 (四)瞭解鄰近漁港船舶航行狀況,補充船舶廢(污)水排放影響評估,研提減輕措施,並強化海洋污染預防能量。 (五)評估以每月變化方式呈現特殊物種變化情形(如季節性珊瑚藻、柴山多杯孔珊瑚等),且於環境監測計畫納入軟珊瑚及漁業資源等相關項目,並定期檢討環境監測及生態保育成效。 (六)加強施工作業區海氣象、地形地質及生態環境監測,確保施工環境及作業人員安全(含油氣輸送及港區內小船隻之作業安全等),提升防救災能量;加強使用者與相關機關或團體合作機制,強化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作為,落實永續海岸環境教育宣導。 (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二、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3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 |
2022/02/09 |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 會議結論: (一)本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建議審核修正通過。 (二)開發單位就專案小組所提下列主要意見,已承諾納入辦理, 1.補充桃園地區海岸輸沙系統流場分布情形,並說明外推方案對G1、G2、G3及觀新藻礁區等之量化影響分析。 2.依據潮流流場模擬及流速變化模擬結果,研擬 3.針對特殊目標物種(如柴山多杯孔珊瑚、小燕鷗及殼狀珊 4.加強本計畫整體施工管理及施工、監督等人員教育訓練。 5.補充外推方案變更後之取排水設施細部規劃內容(含管徑、取水量及取水方式等),並就可能對生態之影響研提保護對策。 6.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7.本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備查後,變更內容始得實施。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 |
2022/03/0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14次會議 會議決議: (一)本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 (二)簡委員連貴及張委員學文意見經開發單位於會中說明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