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議題

關於農田水利會改制之爭議

在台灣農村,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農會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農民組織,叫農田水利會。台灣農田水利會的發展可以回溯到十七世紀明鄭治臺時期,其後歷經清治、日治,至1943年已經出現106個「水利組合」。至二戰之後國民政府統治時期,開始將日治時期人農業組織型態的「水利組合」進一步合併改組,1946年,將水利組合」改組為37個屬於人民團體的「農田水利協會」,並將15個「水害預防組合」更名為「防汛協會」。

 1948年,將「農田水利協會」與「防汛協會」合併改組成37個「農田水利委員會」,負責各地農田的灌溉排水及水害防治。由於「農田水利委員會」權責未明,非官非民。至1955年,公布《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改進辦法》及《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隔年,將「農田水利委員會」合併改組成為26個「農田水利會」。1963年,修正《水利法》,明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1965年,制定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規範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並明定農田水利會之宗旨。1975至1982年間實施加速農村建設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裁併成為十七個農田水利會至今。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628號解釋,農田水利會係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農田水利會的任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的興建、改善、保養及管理;災害預防及搶救工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等事項,可說是臺灣農業發展的重要推手。

 即便農田水利會是一個任務明確且發展歷史悠久的地方水利團體,並擁有自治權限的公法人但因為它擁有綿密的農民網路,有在地方發揮選舉動員的能力,甚至牽動大型的地方選舉,自然而然成為地方派系,甚至是政黨覬覦的對象及角力的場域;導致最近三十餘年,農田水利改(變)革的動作(呼聲)從沒斷過。其中,引起較多討論與爭議的是「該不該把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以及要怎麼改?另一項改(變)革則是水利會會長的產生方式。

延伸閱讀農田水利會改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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