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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說:「農田水利事業為農業基礎設施之一環,現有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占全國總用水量約六成。行政 院組織再造後,農田水利事業由農業主管機關掌理,另農田水利會亦規劃改制為公務機關,關於農 田水利事業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及灌溉水質維護、管理等事務,宜有作用法為依據,以建立灌溉排 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俾解決當前農田水利事業管理之困境。另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事宜及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十條第三項 規定,規範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有制定專法之必要。」由於農田水利會是一個任務明確且發展歷史悠久的地方水利團體,並擁有自治權限的公法人,但因為它擁有綿密的農民網路,有在地方發揮選舉動員的能力,甚至牽動大型的地方選舉,自然而然成為地方派系,甚至是政黨覬覦的對象及角力的場域;導致最近三十餘年,農田水利改(變)革的動作(呼聲)從沒斷過。其中,引起較多討論與爭議的是「該不該把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以及要怎麼改?另一項改(變)革則是水利會會長的產生方式。專法的制定涉及現有農田水利會會員權益,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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