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我國各核電廠之耐震能力及後續安全工作等情案

  • 類  別: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114/11/05
  • 公告日期:114/11/07
  • 字  號:114財調0039
  • 案  由: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西元2015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核電廠進行地震危害再評估,依循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所訂定第3層級之程序,考量距核一、二、三廠320公里範圍內所有可能震源,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評估,歷時超過4年,共花費新臺幣4.98億元,提出核一、二、三廠之地動加速度值分別為0.698g、1.272g、1.38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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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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