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我國的法律明定核子反應器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十年(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如果有計畫要在期限屆滿後繼續運轉,就應該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提出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並檢附主管機關規定的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沒有依規定換發執照,就不可以繼續運轉。反之,若沒有計畫要在期限屆滿後再繼續運轉,那就應該在有效期限屆滿的三年前提出除役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第2項)。
依循這些規定,我國三座核電廠皆因無延役規劃,故都已依除役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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