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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降格:由地方水利自治團體降格為4級機關派出單位。
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 釋:「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又司法院釋字第628號解釋:「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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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消失
無自治事項,原會員所享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益均蕩然無存,另外如會務委員審議組織章程、工作計畫、預決算、會員陳情事項等職權行使完全取消,農民無參與決策的機會,和國際發展「參與式灌溉管理」趨勢完全背離。…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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