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除全球一切貧窮。 1.1在西元2030年前,消除所有地方的極端貧窮,目前的定義為每日生活費不到1.25美元。 1.1.1低於國際貧窮線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族群、就業狀況、地理位置(鄉村、城市)等條件分類。 1.2在西元2030年前,依據國家的人口統計數字,將各個年齡層的貧窮男女與兒童人數減少一半。 1.2.1低於國家貧窮線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族群等條件分類。 1.2.2根據國家定義的生活貧困的男性、女性及兒童比例。 1.3對所有的人,包括底層的人,實施適合國家的社會保護制度措施,到了西元203 …Read the ful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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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子法全集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子法全集(WORD檔)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3條第6項)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4條)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4條第2項)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5項) 延伸瀏覽……【永春都更 …Read the full article…
判決書強調管理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法官指出:(1)實施者已具備工程營建管理的能力與專業,自無委任其他公司辦理營建工程管理的必要性;(2)風險管理費可視為實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的報酬,其與工程費用不相同,然實施者有將相同費用重複編列於不同項目的情形,理應由審議會實質審查後作必要調整。當然,有人士,特別是都更業界人士不以為然,但我相信「都更不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死,都更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更公平與透明」。司法救濟畢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救濟方式,也是社會救濟中最終的救濟方式。透過司 …Read the full article…
問題不完全在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也不能說完全沒有問題),也不在「同時或不同時」,問題在於實施者不應該限制不同意協議合建的所有權人僅能挑選同意協議合建的所有權人挑剩下來的。 原告主張: 實施者應該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11月28日北市都新字第09631184900號函(簡稱「都發局96年函」):「……有關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應以整體更新單元進行估價作業。至於選配作業,為顧及所有權人之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視為一選配單元,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 …Read the full article…
謝志誠 以2017年7月27日行政院第3559次會議通過的版本為準 下載 … 白話有機農業促進法(PDF檔,含行政院版條文) 第一章:總則〜共同適用的概括性條項 第一條,制定有機農業促進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 第二條,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是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當地縣(市)政府。條文中指明中央政府該負責的,就寫「中央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該負責的,就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通要負責的,就寫 …Read the full article…
謝志誠◎整理 亞泥展限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民間社團、也有國會議員說,核准亞泥展限違法 他們依據:(1)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36號判決所揭示:「從現行礦業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核准要件來觀察,礦業權之延展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因為核准之要件中並不包涵「既得權保護」之問題。因此礦業權之延展性質上純屬『新授益處分之作成』,…,也無(廣義的)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餘地。…採礦權准許時之法規,於屆期申請展限時已失效,此時是否准予展限自應依據展限時有效之法規,此與行政法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Read the full article…
我在「花蓮縣秀林鄉原住民追討土地事件觀察報告」裡頭提到,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曾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請塗銷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古xx等四十七名原住民耕作權登記的民事訴訟,這個訴訟後來怎麼了? 民國89年8月10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 民國89年8月30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 原告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之訴駁回! 理由有三: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八條規定,耕作權必須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性質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耕作權依 …Read the full article…
謝志誠2017年6月14日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於1995年10月18日發布迄今曾辦理11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2013年9月12日發布。最近,認定標準在環境影響評估再度被譏評為「產業界絆腳石」之聲浪下,再度修正,自然引發關注,迎合產業界歡心而「大開方便之門」與「圖利財團」等之批判也隨之而來。 到底此次修正認定標準,是鬆?是緊?或是如主管機關所稱「有鬆有緊」? 其實,大家冷靜下來,參考以下的作法(我只是列舉其一二而已),逐條分析就不難看出認定標準是更嚴謹?或是大開方便之門? 第3 …Read the full article…
謝志誠2017年6月13日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自1995年10月25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曾於1998年11月11日、2000年9月8日、2001年8月1日、2002年10月30日、2003年8月13日、2005年6月17日及2015年7月3日七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並刪除第三十八條之一。 一、第三十六條之修正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為非屬須經核准變更,而僅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本次修正將其中第八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 …Read the full article…
謝志誠1999年1月25日 這是一個發生在26年前的故事 1973年花蓮縣秀林鄉的一次協調會後 他們失去了他們的土地 1999年1月初,田女士在花蓮環保聯盟會長鍾小姐的陪同下,拿著一大疊的資料與一張花蓮地方法院發出的出庭通知書,出現在環保聯盟的執委會會場,請環保聯盟執委予以必要的支援。 基於多年來處理民眾陳情案件的經驗,我在看過田女士所提供的資料後,慨然同意予以必要的援助,並應予出席被『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控告的原住民,在元月24日所召開的出庭前說明會。 元月24日下午,我依約搭機前往花蓮,參加了他們在 …Read the full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