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育寧的主筆嗨賴】專訪 921 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謝志誠:「當前國家核心問題是社會誠信瓦解,堅持的韌性不夠。」

1999 年 9 月 21 日集集發生芮氏規模 7.3 的地震,造成台灣自二次大戰後傷亡規模最大的災害,死亡 2,454 人、受傷 11,305 人,超為 5 萬棟房屋全倒,另有 5 萬多棟房屋半倒。這場地震,震出了台灣建築法規的漏洞,更震出台灣社會內高度不信任的政治社會文化現實。

921 地震 20 週年前夕,時任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謝志誠接受《報橘》專訪,回顧災後協助災民重建傾倒房屋的過程。基金會資金來自民間捐款專戶,在複雜的政治口水文化中,要即時撥款協助「真正的」災民重建家園,同時保持基金會運作的透明與公正性,謝志誠說,「在施與受之間,社會信任是關鍵。」偏偏,台灣社會最缺乏的就是信任。… Read the rest

台灣準備好禁止廚餘養豬了嗎?

同步刊登在蘋果日報

非洲豬瘟來勢洶洶,它的傳播方式包括透過野豬、豬隻間的接觸、工具及廚餘等,到目前為止並無疫苗可供防治,一但發生疫情,對養豬產業影響極大。為了全面防堵非洲豬瘟的可能管道,禁止廚餘養豬的呼聲再起。到底要或不要禁止廚餘養豬?怎麼禁?各界說法紛紜。

一、廚餘養豬的風險

有學者認為,未經適當加熱消除病毒活性的廚餘與非洲豬瘟的散播有深不可分的關係;而環保署於2003年4月公告的「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即明定,使用廚餘養豬的業者應該具有高溫蒸煮設備、動物防疫措施及相關設施。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 Read the rest

災難救援、安置與重建

作者╱ 林萬億, 張麗珠, 李香潔, 莊明仁, 陳竹上, 王秀燕, 陳武宗, 謝宗都, 陳偉齡, 劉華園, 傅從喜, 謝志誠, 邵俊豪, 邵珮君, 趙善如, 范舜豪, 吳慧菁, 譚慧雯, 蕭淑媛, 鍾昆原, 蔡宜廷, 黃瑋瑩, 李俊昇, 鄭如君,楊文慧, 林珍珍, 邱筱雅, 蔡宜蓉, 林津如

出版社:五南書店

 

 

編者序

本書得以問世,首先要感謝這群關心臺灣災難的朋友們,從1999年921集集大地震開始,就持續投入災難救援與研究工作。到2009年莫拉克風災,更是以過去累積的救災經驗,加上更多學術與實務的視角,將臺灣大大小小的災難救援經驗,爬梳整理,成為這本厚厚的著作。不過,若是沒有當時的國科會全力相挺,也不可能有持續的經費支持,讓研究團隊有來回出入災區的車資、伙食與訪談費。… Read the rest

【永春都更案】關於管理費用的爭議

判決書強調管理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法官指出:(1)實施者已具備工程營建管理的能力與專業,自無委任其他公司辦理營建工程管理的必要性;(2)風險管理費可視為實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的報酬,其與工程費用不相同,然實施者有將相同費用重複編列於不同項目的情形,理應由審議會實質審查後作必要調整。當然,有人士,特別是都更業界人士不以為然,但我相信「都更不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死,都更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更公平與透明」。司法救濟畢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救濟方式,也是社會救濟中最終的救濟方式。透過司法救濟Read the rest

【永春都更案】關於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的選配爭議

問題不完全在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也不能說完全沒有問題),也不在「同時或不同時」,問題在於實施者不應該限制不同意協議合建的所有權人僅能挑選同意協議合建的所有權人挑剩下來的。

 原告主張:

實施者應該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11月28日北市都新字第09631184900號函(簡稱「都發局96年函」):「……有關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應以整體更新單元進行估價作業。至於選配作業,為顧及所有權人之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視為一選配單元,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業。……」的意旨,讓更新單元內同意協議合建與反對協議合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一併辦理抽籤選配,不得分次辦理;然而,實施者不僅未依都發局的函釋內容辦理,反而僅提供極少戶別,供給未參與協議合建的原告申請分配,選配過程難謂公平,與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Read the rest

白話有機農業促進法

謝志誠

2017727日行政院第3559次會議通過的版本為準

下載 … 白話有機農業促進法PDF檔,含行政院版條文)

第一章:總則共同適用的概括性條項 

第一條,制定有機農業促進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

第二條,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是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當地縣(市)政府。條文中指明中央政府該負責的,就寫「中央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該負責的,就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通要負責的,就寫「主管機關」。Read the rest

塗銷秀林鄉原住民耕作權的訴訟,後來怎麼了?

我在「花蓮縣秀林鄉原住民追討土地事件觀察報告」裡頭提到,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曾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請塗銷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古xx等四十七名原住民耕作權登記的民事訴訟,這個訴訟後來怎麼了?

 

民國89年8月10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

民國89年8月30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

原告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之訴駁回!

理由有三:

  •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八條規定,耕作權必須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性質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耕作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或變更者,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Read the rest

環評認定標準大開方便之門?

謝志誠2017年6月14日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於1995年10月18日發布迄今曾辦理11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2013年9月12日發布。最近,認定標準在環境影響評估再度被譏評為「產業界絆腳石」之聲浪下,再度修正,自然引發關注,迎合產業界歡心而「大開方便之門」與「圖利財團」等之批判也隨之而來。

到底此次修正認定標準,是鬆?是緊?或是如主管機關所稱「有鬆有緊」?

其實,大家冷靜下來,參考以下的作法(我只是列舉其一二而已),逐條分析就不難看出認定標準是更嚴謹?或是大開方便之門?… Read the rest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之我見

謝志誠2017年6月13日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自1995年10月25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曾於1998年11月11日、2000年9月8日、2001年8月1日、2002年10月30日、2003年8月13日、2005年6月17日及2015年7月3日七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並刪除第三十八條之一。

一、第三十六條之修正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為非屬須經核准變更,而僅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本次修正將其中第八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修正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由於修正前以「優於現況」為認定標準,修正後則改以「不讓現況劣化」為認定標準,前者之嚴格程度似乎高於後者,故引發「放水」之質疑,環團要求「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Read the rest

白話老屋重建

謝志誠 20175

話說蔡政府,因為體察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一旦發生高強度的地震災害,將導致許多耐震能力不及格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倒塌,危及民眾生命與財產;為了因應潛在的災害風險,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在去(2016)年底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以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在今(2017)年316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審查完畢,名稱修正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425日完成三讀,5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Read the rest

九修都更第六年,修了什麼?

目錄

  • 前言
  • 代拆條款何去何從
  • 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之劃定,及其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
  • 同意門檻之調整
  • 都更程序之簡化、完備化與明確化
  •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權利變換
  • 獎助
  • 扶助與服務
  • 新舊條例之銜接

前言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九次修正,從2011年5月展開,經3次座談會、5次研修小組會議及9次跨部會與法規會聯席審查會議,於2012年6月日提交部務會報通過,6月1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經召開6次會議於2012年11月7日完成審查,11月29日經行政院第3325次院會通過,且經行政院列為重大法案,並於12月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至2015年12月15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將「內政委員會報告、行政院、林淑芬等22人、姚文智等31人、邱文彥等27人、李俊俋等23人、陳亭妃等21人、許添財等18人、丁守中等27人、李應元等36人、尤美女等22人、陳其邁等24人、張慶忠等22人、姚文智等17人、陳其邁等20人、蔡正元等16人、邱文彥等21人、林淑芬等25人、田秋堇等23人、姚文智等23人、邱文彥等30人、陳節如等18… Read the rest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暨施行細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第二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