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不是不處理﹐是沒人要﹐關鍵在信心與互信

核三廠二號機停機、台灣邁入非核家園前後,核三該不該延役?重啟?引發擁核方與反核方熱戰,反對老舊核能電廠延役或重啟的民間團體指出,核能電廠延役或重啟的關鍵在核安風險與核廢。但擁核學者則反駁指出核能技術精進,核廢處置早就不是問題,只要參考國際作法,解方不只1種,政府只是不想處理彼等」彼等更指控反核者以「核廢無法處理」作為非核的理由,既不科學又不負責。而擁核的媒體則引述擁核學者的說法﹐直接以「核廢不是問題 只是政府不處理」作為標題。

核廢有沒有辦法處理?核廢料是不是政府不處理?只要願意到核安會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的網站好好瀏覽每個四年必須檢討修正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就可以看到網頁和計畫書裡都有陳現國外一些成功的案例也可以看到近四五十年來﹐但每一個執政的政府都沒有規避難題的在處理核廢料。

核廢處置﹐確實有成功案例

沒錯核廢處置不是問題﹐國外也已有成功的案例

以相對易於處置的低放射性廢棄物來看﹐目前世界主要核能發電國家如美國、日本、法國、瑞典、芬蘭、英國及西班牙等都已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迄今運轉中的處置設施大約有100餘處,設施類型以近地表處置為主,坑道處置次之,少數採深層地質處置,均持續安全運轉,低放處置在技術上並無困難。

至於處置難度相對高出很多的高放射性廢棄物﹐芬蘭選定Olkiluoto作為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預定地﹐於2012年提出處置場建設許可,處置設施位於地下400~450公尺深的岩層,處置隧道總長度為42公里, 2016年開始建造,2021年12月提出處置場運轉執照申請,預計2023年開始試運轉,2025年開始營運。

貯存策略調整︰先經中期暫時貯存後再進行最終處置

過去以來﹐以最終處置場為終極目標的作法也因為最終處置設施的選址需要時間來尋求社會的共識﹐導致近年來對於放射性廢棄物的貯存策略出現了調整︰”先經中期暫時貯存後再進行最終處置”。我國也在前幾年跟進提出

荷蘭就在弗利辛恩(Vlissingen) 規劃一集中貯存設施場區(場區內目前有一座高放貯存庫HABOG 及四座中、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用來「暫時貯存」未來100 年荷蘭境內所產的所有放射性廢棄物﹐荷蘭政府承諾將在暫時貯存期間內積極尋求各項最終處置方案的可能性,包括國際區域性最終處置場合作方案、放射性廢棄物新處理技術研發等。

讓史實來說話沒有政府不處理!別含沙射影胡亂詆毀

外國能﹐台灣不能?「核廢不是問題 只是政府不處理」的指控﹐對四五十年來第一線面對核廢料的工作者是極度的不公平。

1990年代初期就開始找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場址

在貯存策略調整前﹐低放射性廢棄物的解決之道在於興建永久處置場將廢棄物採用近地表深層地質以及介於兩深度間的中深度地層等方式處置,再藉多重防護圍阻設施與放射性強度隨時間增加而遞減的特性,安全地隔離放射性廢棄物於人類生活環境之外。

場址選擇則是開發興建最終處置場的首要工作,台電公司自1992年起就開始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能(簡稱「原能會」﹐已更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核安會」﹚對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址的相關規範辦理場址選擇及相關工作,雖曾評選出優先調查候選場址並完成可行性研究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但因外在環境的侷限,並無具體成果。

場址選址法制化芻議

原能會為澈底解決低放射性廢棄物問題,加速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於是整合國內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政策理念及經驗,並參酌美、日、歐等國作法,考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的迫切需要與制定法律的必要,期待藉由法定程序的規定使選址工作能達到技術專業化、資訊透明化的要求;並藉著回饋制度的建立,給予場址所在地方合理的回饋,期使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工作得以順利推動,於是研擬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於2002年12月1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公布「場址設置條例」﹐展開選址作業

立法院歷經第五、六兩屆立法委員審議,在2006年4月28日完成三讀,並將條例名稱定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簡稱「場址設置條例」),總統於同年5月24日公布施行(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2671號令)。「場址設置條例」將公民投票的機制納入為處置場評選的必要程序,並有自願設置為處置場址的相關規定。

場址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後法定主辦機關旋即展開選址作業

  • 2006年7月11日﹐法定主辦機關(經濟部)依場址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指定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並依場址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成立「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簡稱選址小組)」執行處置設施的選址工作。
  • 2007年3月21日經濟部依場址設置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選址計畫」刊登於行政院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三十日。
  • 2008年8月19日經濟部召開選址小組第8次委員會議票選潛在場址,選址小組針對評量較佳的可能潛在場址,再考量相關因子評量結果後,票選出「臺東縣達仁鄉」、「屏東縣牡丹鄉」及「澎湖縣望安鄉」為三處潛在場址。並依場址設置條例第八條規定,提報經濟部公告潛在場址。
  • 2008年8月29日﹐經濟部依場址設置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屏東縣牡丹鄉」及「澎湖縣望安鄉」為三處潛在場址
  • 2009年2月20日選址小組召開第11次委員會議,依場址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票選「臺東縣達仁鄉」與「澎湖縣望安鄉」為建議候選場址,台電公司並依票選結果及該次會議決議完成「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定稿本送選址小組委員確認。由選址小組依場址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向經濟部提出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並建議「臺東縣達仁鄉」與「澎湖縣望安鄉」為建議候選場址
  • 2009年3月17日﹐經濟部依場址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將「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公開上網及陳列30日(期間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4月16日止)。
  • 2009年9月15日﹐澎湖縣政府公告將望安鄉東吉嶼大部分私有土地一併納入為「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因「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該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自然狀態,造成建議候選場址僅存「臺東縣達仁鄉」1處。與場址設置條例第九條建議候選場址二個以上的規定不符。
  • 2010年1月26日﹐經濟部召開選址小組第 12 次委員會議,研商補足「建議候選場址」的處理方案,經委員決議將選址作業退回到潛在場址篩選階段重新辦理。
  • 2010年3月8日﹐選址小組第13次會議,檢視相關法規條文修訂及法規公告區域更動情形,確認其餘可能潛在場址仍有符合資格者,故同意新增1處較佳可能的潛在場址。
  • 2010年9月1日﹐召開選址小組第15次會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票選出「臺東縣達仁鄉」、「金門縣烏坵鄉」等2處潛在場址。
  • 2011年3月21日﹐經濟部召開選址小組第 17 次會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票選「臺東縣達仁鄉」與「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台電公司則依票選結果及該次會議決議完成「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定稿本送經濟部。
  • 2011年3月29日﹐經濟部依場址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將「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公開上網及陳列 30 日(期間自3月29日起至4月27日止)。
  • 2012年9月26日金門縣政府函復對於選址公投尚有意見,未同意接受委託辦理公投、
  • 2012年10月9日﹐臺東縣政府函復對於選址公投尚有意見,未同意接受委託辦理公投。

功敗垂成﹐留下經驗

至此﹐台灣首次依法辦理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選址作業功敗垂成﹐但在選址過程所累積的經驗實為續辦最終處置場選址參考經瀏覽台電公司核能後端營運處於2017年6月所提出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評估報告」﹐即可看到台電公司已依建議候選場址的場址特性、處置容量需求與設計要求,提出「坑道式」處置設施空間配置圖建議台電公司把它製作成模型公開展示以釋國人疑慮

不是不能處理也不是不處理是沒人肯接受

前述說明核廢料不是不能處理也不是政府不處理實在是沒人肯接受關鍵則是在「信心」與「互信」。在這種情況下﹐擁核者不只口口聲聲叫喊「核廢不是問題」﹐還主張重啟核三(甚至直指老舊除役的核二廠﹚製造更多的核廢料﹐債留子孫﹐淹沒說好的「世代正義」價值觀。

最後我要拜託及請問︰要同意重啟核三的人﹐是不是可以先想想你是否接受目前國內高達230,917桶的低放射性核廢料及21,527束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放到你的家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