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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屋政策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

110年3月31日吳政務委員澤成主持「永久屋政策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一、緣起:

  •  立法院鍾佳濱委員及伍麗華委員1月27日來院,針對鍾佳濱委 員國會辦公室1月6日函關於永久屋政策3項補充意見進行研商,經與會單位充分討論後獲致共識,就長期性的議題由本院及 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研商解決。
  •  2月26日由本人主持召開永久屋政策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並 歸納列管5項決議:釐清居民遭遇的問題及需求、莫拉克颱風 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下稱三方契約)換約作業、 原居地安全性複勘、永久屋土地使用用途確認及加速災害防 救法修法作業等,並責成各部會就其權管事項研析解決方案,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院工程會)進行列管追蹤。
  •  嗣經本院工程會召開2次工作會議追蹤討論後,各部會所負責 的解決方案均已有較具體的處理結論或方向,爰召開本次會議進一步研商確定,並邀請鍾委員和伍委員列席指導。

二、有關本院工程會報告前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情形及管考建 議(詳附件 1),經與會機關充分討論後,獲致結論如下,請各相關機關積極配合並加速辦理:

(一) 前次會議結論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釐清永久屋居民遭遇的問題、期待與需求」一節,經原民會彙整永久屋居民遭遇的8項問題,逐項結論:

問題一:房屋老舊或居住空間不足,可否重建、增(改)建 及修建?

結論:可以。依三方契約原意即為保障居民之居住權,及繼續保有土地之使用權,居民即得依建管相關規定申請重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並可視個案實際情況,請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問題二:可否返回原居地居住或從事生產活動?

結論: (1)可否返回原居地居住:必須在確認安全性無虞的前提下 ,始可辦理。是以,基於民眾居住安全的考量,請內政 部會同原劃定機關與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原居地安全性 復勘作業後予以確認。 (2)可否返回原居地從事生產活動:內政部已函示放寬居民得返回原居地從事農作生產等規定。

問題三:永久屋基地缺乏產業發展空間,可否使用基地內 公有土地?

結論:必須先確認未來這塊土地是否要作為防災、社宅、或 是其他公共用途後,如無公共用途,才能考慮私人使用。屆 時利用公有土地增加永久屋社區產業發展設施,可循變更開發計畫辦理。

問題四:可否取得永久屋基地所有權?

結論: (1)短期-請內政部於三方契約補充基地永久使用規定:依三 方契約原意,且部分土地係採徵收方式取得,並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爰永久屋基地可繼續保有使用。 (2)長期-請內政部及原民會依鍾委員及財政部意見釐清相關 問題,並共同研擬可行方案: 1.依財政部說明,該等國有土地原定用途係無償作為永久 屋基地,倘擬改作其他用途(備災用地或讓居民持有) ,須先確認是否廢止原定用途,宜先檢討三方契約效力 ,釐清政府與永久屋核配戶間權利義務關係,及核配戶 使用國有土地之法據。 2.倘經政策決定,永久屋國有基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再 進一步就國有財產法讓售及出租規定,研議考量本院核 示大面積國有土地(1,650 平方公尺以上)不出售政策 限制、國有土地讓售價格須參考市價查估等問題。 3.因此,同前項議題,首先須請內政部釐清確認本案土地 之未來用途後,才能進行後續出租或專案讓售的討論。 請內政部、原民會加速確認本案土地用途及釐清相關疑義。

問題五:不能將戶籍遷回原居地?

結論: (1)永久屋的契約原意為保障居民及其子女永久使用的居住 權利,即「永久屋住宅所有權得世代繼承」,居民的子 子孫孫長大後,如果有能力搬離永久屋並建造房屋,沒 有繼承的事實,自然不受三方契約規定(取得住宅所有4 權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或建造房屋)的限制;居民的子女長大後,如果沒有搬離永久屋,依契約原意應持續 保有其永久居住的權利。 (2)戶籍登記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返回原居地居住則應以 安全性為考量,請內政部本於權責依契約原意釐清居民的問題,並具體回應。

問題六:共同生活之親屬不能申請住宅補助及補貼

結論:依三方契約原意,係協助居民永業安居,隨著時空環 境變遷,永久屋居民居住人口增加,政府應適當調整居住協 助措施,請內政部調整三方契約規定,讓永久屋內符合申請 資格的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亦可申請住宅補貼或補助等居住 協助。

問題七:污水及自來水等公共設施及維護經費不足

結論:請原民會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辦理,倘有法令解釋疑義或實務面窒礙難行之處,再由中央適時給予協助。

問題八:尊重原住民族葬俗習慣,建議增加殯葬用地

結論:殯葬用地應由地方政府整體規劃,請原民會輔導地方 政府積極辦理。

(二) 前次會議結論二:「請內政部啓動三方合約檢討換約作業,擬 訂通案性的契約範本供地方政府依循」一節,經內政部擬訂 二方契約參考範本,並與援建團體會商,結論: 1、內政部已依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研擬二方契約參考範本 ,惟區分為永久屋非重建及重建 2 種參考範本,恐造成實務 執行困難,應配合永久屋不同的使用週期,分章節訂定對應 應遵循之規定,以一次完成三方契約換約作業方式辦理,避免未來於永久屋重建時仍須面臨再次換約之問題。 2、請內政部將援建團體之貢獻載明於二方契約參考範本前言,並妥與援建團體溝通及爭取支持,並請內政部擬妥方案及說帖後,於行前先洽本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安排與本人進行相關討論。

(三) 前次會議結論三:「請內政部加速完成釐清 43 處安置地點未 來使用用途並偕同各縣市主動勘定 161 處原居地安全性及功 能性」一節,經內政部召會研提相關作為,但仍未進行實地 複勘確認,結論: 1、因 43 處安置地點未來的使用用途會涉及相關法規、契約等規 定,涉及人民財產處理的問題,具有急迫性,請內政部加速 完成逐一釐清未來使用用途。 2、針對 161 處原居地或其他可能居住的地點,能不能回去居住 的關鍵點在於安全性的考量,亦涉及人民財產處理的問題, 具有急迫性,請內政部儘快偕同各縣市及相關機關(例如本 院農委會及工程會)完成 161 處原居地安全性復勘作業。

(四) 前次會議結論四:「請財政部分兩層次整理釐清永久屋土地的 使用問題」一節,經財政部說明處理建議,結論:原則上首 先須釐清永久屋土地未來的用途,請內政部及原民會依鍾委 員及財政部意見加速完成釐清永久屋基地未來使用用途及原 居地安全性等相關問題,並共同研擬讓居民可持有永久屋土 地的可行方案。

(五) 前次會議結論五:「有關災害防救法之修正作業,請災防辦及 內政部加速辦理,在修法未完成前,為防止永久屋遭法拍情 事發生,請內政部除了通知地方政府外,主動行文司法院提供各地方法院相關資訊」一節,內政部已去函司法院,相關 修法作業正由消防署加速彙整中,結論:有關災害防救法之 修正作業,請災防辦及內政部加速辦理。 三、有關原民會報告「原鄉參政權及補助計畫申請權受阻」辦理情 形,確認目前各項補助計畫申請權受限問題均已獲得解決,感 謝原民會的努力,原則洽悉。 四、本案相關議題均業經相關部會研擬處理對策,並原則已獲初步共識,後續將涉及基層鄉鎮執行的部分,因此,本專案小組下 次會議,將邀請地方政府及永久屋居民代表與會共同討論,請內政部及原民會依伍委員建議,協助了解下次會議應邀請哪些 地方政府及永久屋居民代表,提供本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參處。上開會議結論,仍請本院工程會持續列管,並於問題收斂後再 適時邀請委員列席指導。

捌、鍾佳濱委員及伍麗華委員發言重點:

  •  鍾委員發言重點: (一)從歷次會議討論內容,深深感謝行政院吳澤成政務委員及各 單位持續且密切召開會議,解決莫拉克永久屋災後復建所遺 留的問題。 (二)今天會議成員,有些是當年一起參與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的 夥伴,但有些不是。在時空脈絡不一致且未依當時思維來看 現在的問題都會走鐘,應回歸當年三方契約目的:避災!如 今「避災」需求不再,住民需要的是「永業安居」,國家應先 確立永久屋基地未來的用途,究竟要作為備災用地?還是給 住民永業安居?若不與當年目的脫勾,將永遠陷入三方契約 的邏輯裡,一直繞在私法契約限制住民在公法上的權利義務(7 如遷戶籍、住宅補貼)、沒有殯葬用地、沒有污水系統等枝節 ,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三)基地定位清楚後,再來檢討並將三方契約(莫拉克颱風災後 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還原為三份雙方契約,忠實呈現 政府出地、民間蓋屋、災民受贈,以至於目前災後世代使用 公有土地的規定,讓永久屋基地住民永續發展生活、傳承生 命文化: 1、當年三方契約將三份雙方契約(ABC)概念合在一起,A 約是土 地交付契約,乙方(政府)同意提供土地給甲方(援建機構)興 建房屋;B 約是贈與契約,甲方(援建機構)贈與房屋給乙方( 核配戶);C 約是坐落土地使用管理,甲方(核配戶)和乙方( 政府)土地使用關係。如今援建機構在三方契約後續履約上 ,已無其他權利或義務關係,因此,三方契約應檢討。 2、目前永久屋基地有些是原住民保留地,有些是國有土地,原 住民保留地可依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土審會 )分配給原住民,較無問題。至於國有土地,未來要如何給 住民使用?現在有許多河川地,早期由居民墾耕,未辦理所 有權登記,後來被劃定為國有土地,國有財產署開放民眾承 租並可以繼承使用權。可參考、設計永久屋住民世代使用公 有土地的規定。 (四)至於「民眾自費興建之住宅,如以法律予以設限,恐有違反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茲因永久屋原住民有以房屋取得 貸款之需求,若將永久屋比照退休金規定不得做為債務清債 標的,也應將限制住民財產之運用納入規範,請原住民族委 員評估及蒐集住民意見,兩害相權取其輕,決定要選擇保障8 「生存權」還是「財產權」。
  • 伍委員發言重點: (一)感謝吳政務委員對本案的重視,也感謝相關部會提出具體的 回應意見,歷次的討論內容也逐漸聚焦。永久屋問題其實是 需要地方政府與中央共同合作處理,在重建條例廢止後,很 多的事情都回歸地方政府處理,因為每個地方政府的積極度 都不同,很需要中央給予協助,建議中央溝通平臺未來應邀 請地方政府出席共同參與。舉例而言,契約內容要調整,每 個地方政府應該要共同來做、要與時俱進,但每個地方政府 的意願都會不一樣,所以需要有一個共同的平臺來處理。契 約是最重要的,因為後來要問居民要回去還是留下,契約的 條件需要攤出來討論,居民才能重新審視相關條件,也才能 決定他要回去還是留下。 (二)請中央督促地政府要重新調整變更開發計畫,也許有一些空 地可以釋出做產業、做建地,屏東縣已經有這樣做了,但很 多地方政府還沒有,這也需要中央再協助。 (三)另外要請求中央協助的,包含確認原居地現在是否安全無虞 ,永久屋基地未來到底是公用還是非公用?這些政策要先定 調,才能讓居民選擇要不要返回原居地生活。最後,希望在 相關的會議中能讓永久屋的居民代表與會,讓居民了解政府 的作為,同時也讓居民有發表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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