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建築廢棄土再利用

 921地震造成全臺有5萬多戶房屋全倒,5萬多戶半倒,包括民宅、相關學校機關等公共設施之損毀,其所產生之建築廢棄土達1,000萬立方公尺;由於臺灣自然土石資源有限,且土地空間資源亦有限,為有效處理地震後之建築廢棄土,在考量安全、安定之緊急處理原則下,民國88年9月28日環保署奉行政院指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震災建築物貯置場勘選規劃,依廢棄物清理及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規定(89年5月4日修正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配合國軍拆除,置於緊急貯置地點,同時委由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辦理「921震災建築廢棄土再利用推動計畫」,經調查統計分析災後建築廢棄土可再生利用率其重量比達98%,環保署並研訂「921集集大地震建築廢棄物堆置分類及再利用處理招標須知」及「921集集大地震建築廢棄物堆置場分類及再利用處理委託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

         經921重建會、環保署、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臺中縣政府、大里市公所與烏日鄉公所等單位共同努力,優先應用於中二高烏日交流道路堤工程(6.5萬立方公尺)、臺中港加工出口區第二期填土建築工程(32萬立方公尺)、南投縣埔里鎮眉溪潰堤防堤心填料(10萬立方公尺)。環保署另訂「921大地震災後建築廢棄物移除再利用相關招標文件建議事項」於89年2月19日函送災區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工程單位參考再利用。

         此項政策帶動國內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對分類處理技術、有機物篩選細料分離技術及再生材料選用工程規範等,均建立了開創之示範成效,各縣市建築廢棄土處置工程計達119場,921重建會補助總經費達11億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