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防災計畫及防災體系強化

 88年921地震後,消防署研議修訂災害防救法草案,於同年11月25日行政院院會修正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並於89年7月19日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10號令制定公布。

        「災害防救法」是臺灣地區第一部全國性的災害防救法規,共分為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預防、災害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罰則與附則等,共計8章52條,對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鄉三層級政府的行政部門,以及民間、社區、民防、國軍等單位、組織在內的防救災體系建置,體系內各主要單位所應負責的災前、災時、災後等重要工作項目及其運作,都有明確的規範。主要內容包括:(1)層級精簡:分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個層級。(2)分工執掌:訂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不同類型的災害分別由不同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3)專署督導:設立災害防救專責機構,89年8月15日行政院台89內字第24344號函發布實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89年8月25日「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依法正式成立。(4)分層負責:擬訂各類災害防救計畫,中央層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各相關行政機關與公共事業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方層級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5)借重科技:重視災害防救科技的落實,設置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設立災害防救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