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築耐震係數檢討

民國86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三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四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

         921地震後,88年12月29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內政部台88內營字第8878473號函)有關「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臺灣地區之震區劃分由4個震區修正為2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各震區包括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如下所列:

94年7月1日實施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改以地震微分區型式劃分,臺北盆地亦微分為4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隔、減震系統之設計等規定與解說。設計地震由最大地動加速度(PGA)配合正規化設計反應譜定義,改以直接規定短、長週期譜加速度值來定義。其規定之設計地震地表加速度係以有效最大地表加速度(EPA)表示,定義為短週期譜加速度SDS之0.4倍,即EPA=0.4×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