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目標01:強化弱勢群體社會經濟安全照顧服務

具體目標1.1:持續減少低收入戶人數。

指標1.1.1:低收入戶人數減少比率。

  • 現況基礎值:近三(2014~2016)年低收入戶人數平均每年減少約為2.83%。(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低收入戶人數減少3%(相較2017年)。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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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2:持續推動辦理社會救助,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指標1.2.1:低收入戶減少比率。

  • 現況基礎值:近三(2014~2016)年低收入戶人數平均每年減少比率:
    • 低收入戶男性減少比率為2.25%。
    • 低收入戶女性減少比率為3.46%。
    • 低收入戶兒童減少比率為5.36%。(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2017~2020年低收入戶人數平均每年減少比率:
    • 低收入戶男性減少比率為2.5%。
    • 低收入戶女性減少比率為3.5%。
    • 低收入戶兒童減少比率為5.5%。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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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3:提高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的人數,(中)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國民年金保險各項保險給付人數;推動辦理各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及弱勢婦女補助及服務措施;充實長期照顧體系;持續提升全民健保納保率;提高符合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比率。

指標1.3.1:請領勞保年金給付人數。[1]

  • 現況基礎值:截至2016年底止,請領勞保年金人數計90萬4,556人。(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勞保年金請領人數成長率達10%(累計100萬人)。
  • 主(協)辦機關:勞動部

指標1.3.2: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數成長率。[2]

  • 現況基礎值: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數計22萬5,312人。(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數成長率達20%(總計27萬人)。
  • 主(協)辦機關:勞動部

指標1.3.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 現況基礎值:2016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占總人口比率為2.93%。(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2.9%。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指標1.3.4: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領取率。

  • 現況基礎值:2017年6月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領取率達96.28%。(2017年6月)
  • 2020年量化目標:符合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者,請領年金比率達 97.38%。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指標1.3.5: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益人數占老年人口比率。

  • 現況基礎值:2016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益人數占老年人口比率4.1%。(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益人數占老年人口比率4.1%。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指標1.3.6: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受益人數占身心障礙人口比率。

  • 現況基礎值:2016年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受益人數占身心障礙人口比率30.0%。(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受益人數占身心障礙人口比率30.0%。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指標1.3.7: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受益人數占兒少人口比率。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受益人數占兒少人口3.4%。(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受益人數占兒少人口3.4%。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指標1.3.8: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照管中心數。

  • 現況基礎值:2017年6月已佈建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照管中心共47處。(2017年6月)
  • 2020年量化目標:設置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照管中心至少達100處。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指標1.3.9:失智個案確診率。

  • 現況基礎值:2017年失智個案確診率為30%。
  • 2020年量化目標:提高失智個案確診率達50%、社區識能率5%。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指標1.3.10:照管中心人力數。

  • 現況基礎值:2016年照管中心人力人數353名。(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提升照管中心人力至少達1,000人。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指標1.3.11:長照醫事專業人力數。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已培訓長照醫事專業人員共計4萬4,460人。(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每年培育長照醫事專業人力1萬5,000人以上。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指標1.3.12: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特約服務據點。

  • 現況基礎值:2017年預估佈建至少1,000處特約服務據點。(至2017年7月起佈建特約據點及啟動服務,2016年無該此數)
  • 2020年量化目標:佈建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特約服務據點至少達2,500處。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指標1.3.13:全民健保納保率。[3]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全民健保納保率99.7%。(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全民健保納保率≧99.7%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指標1.3.1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比率。

  • 現況基礎值:2016年適用公保養老年金的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比率如下:
    •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比率為66%。
    • 其他適用養老年金規定的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比率為94%。
  • 2020年量化目標:符合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請領年金比率達 70%以上。
  • 主(協)辦機關: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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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4:辦理創業研習課程與諮詢輔導服務;協助微型創業貸款及創業青年取得保證融資;提高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提高微型保險投保人數;強化民眾男女性公平取得不動產觀念。

指標1.4.1: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場次。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度辦理創業研習課程117場。(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2017~2020年辦理創業研習課程400場。
  • 主(協)辦機關:勞動部

指標1.4.2:協助諮詢輔導服務人次。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度提供諮詢輔導服務2,583人次。(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2017~2020年協助諮詢輔導服務1萬1,200人次。
  • 主(協)辦機關:勞動部

指標1.4.3:協助申請微型創業貸款核准件數。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度協助申請微型創業貸款核准件數422件。(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2017~2020年協助申請微型創業貸款核准件數1,600件。
  • 主(協)辦機關:勞動部

指標1.4.4: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佔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的比率。

  • 現況基礎值:2016年7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完工直接興建社會住宅8,744戶,加上租金補貼6萬戶,佔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40萬戶的17%。(2016年7月)
  • 2020年量化目標: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佔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的35%。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

指標1.4.5:欠缺擔保品的微型企業及弱勢族群取得融資金額。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度協助微型企業及創業青年取得保證融資金額47.28億元。(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2017~2020年累計協助微型企業及創業青年取得保證融資金額160億元以上。
  • 主(協)辦機關:經濟部

指標1.4.6:經濟弱勢及少數族群的基本保險保障。

  • 現況基礎值:2016年微型保險累計投保人數達35.6萬人。(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整體微型保險累計投保人數可達48萬人。
  • 主(協)辦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標1.4.7:男女持有不動產權屬比例。[4]

  • 現況基礎值:至2017年上半年,我國成年人不動產(土地、建物)權屬情形如下:
    • 土地:男:約1200萬筆,女:約890萬筆,男女比為1:0.74。
    • 建物:男:約594萬棟,女:約613萬棟,男女比為0.97:1。(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宣導男女取得不動產權利平等觀念男女持有不動產所有權比例1:1。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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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5:降低各種災害造成的損失,特別需要保護弱勢與低所得族群。

指標1.5.1:因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及受傷的人數(同指標11.5.1)。[5]

  • 現況基礎值:2011~2016年因重大災害死亡人數總計578人,失蹤總計1人,受傷總計46,936人;年平均死亡96人,失蹤未達1人,受傷7,823人。(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以10年為一期(2011~2020年),平均值降低5%。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指標1.5.2:每年度重大災害造成的公共財物損失(同指標11.5.2)。[6]

  • 現況基礎值:2011~2016年每年度重大災害造成的公共財物損失總計417億3,835萬9千元;年平均69億5,639萬3千元。(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以10年為一期(2011~2020年),平均值降低5%。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指標1.5.3: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增修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完成備查程序的比率。[7]

  • 現況基礎值:統計至2017年8月,我國22直轄市、縣(市)政府中,20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每二年增修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完成備查,完成比率約91%。(2017年8月)
  • 2020年量化目標:以所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皆依規定增修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完成備查(完成比率100%)為目標。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指標1.5.4:配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關於弱勢族群防救災對策修正的地區數。[8]

  • 現況基礎值:
    •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6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並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目前行政院核定最新版本日期為2013年6月,預計修正年度為2018年。(2016年)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2年應配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修正、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配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關於弱勢族群的防救災對策修正、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2020年預計達成率為100%。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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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a:持續依國際社會的需求,辦理非常態性消除貧窮的計畫。

指標1.a.1:政府直接投入消除貧窮計畫的資源比率。

  • 現況基礎值:
    • 分別於2015年及2017年7月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援贈吐瓦魯及馬紹爾群島100餘噸白米,分贈社區、學校及醫院等,以利安頓,儘速投入重建工作,消除貧窮。
    • 於史瓦濟蘭辦理捐贈學校電腦設備、協助整修國立手工藝訓練中心、加強青年創業能力建構計畫及興建弱勢老人退休村。
    • 於布吉納法索推動強化瓦加杜古市家庭輔助培訓中心計畫及安置流浪兒計畫。
    • 每年透過我駐教廷大使館及其他駐歐館處與駐在國政府合作在低度開發國家進行國際人道援助,以利逐步脫離貧窮。
    • 2016年度我政府開發援助總數為3億2,799萬1,354美元,占我國國民所得毛額(GNI)比率為0.06%。(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常態性具體量化目標將視各項救助計畫執行結果納入考量,並依國際社會的需求,辦理非常態性消除貧窮的計畫。
  • 主(協)辦機關: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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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b:放寬低/中低收入戶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方案。

指標1.b.1:參加脫貧自立方案及就業的人數。[9]

  • 現況基礎值:近三年(2014~2016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參加脫貧自立方案及就業者,平均為2,205人。
  • 2020年量化目標:放寬低/中低收入戶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方案,受惠人次達2,500人次。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指標1.b.2:協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人數。

  • 現況基礎值:推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人數計1萬4,095人(男性約占42%,女性約占58%)。(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2017~2020年推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就業人數累積4萬人。
  • 主(協)辦機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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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標1.3.1:自2009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之日起,請領老年、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的累計人數成長率。

[2]指標1.3.2: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構受訓者,得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數成長率。

[3]指標1.3.13:全民健康保險納保率=參與全民健康保險的人數/全體國民可參與全民健康保險的總人數×100%。

[4]指標1.4.7:透過宣導男女平權取得不動產觀念,促進男女所有不動產權屬比例趨近。

[5]指標1.5.1:「重大災害」係指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規定,災害狀況已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或依同法第14條規定,災害狀況已達相關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時。

[6]指標1.5.2:「公共財物損失」係指重大公共設施損失金額,包括學校、環保工程、電信、鐵路、道路、河川防洪設施、水庫壩堰、電力(發電廠)設施、自來水設施、航空及港埠設施等。

[7]指標1.5.3:(1)依災害防救法第2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係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2)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3)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規定,地區計畫修訂完竣並經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8]指標1.5.4:依災害防救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涉及整體性的長期災害防救計畫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重點事項,爰有關弱勢族群的防救災對策應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配合擬訂並將其納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並加以執行。

[9]指標1.b.1:持續推動免計措施,提高脫貧誘因,鼓勵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工作。其因參加脫貧自立方案及就業所增加的收入與存款,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免計入家庭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