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構想源自實行於歐洲國家的社會役,服替代役的役男不需進入軍事單位,而是在其他政府機關或社福機構服務。行政院於民國87年9月做出規劃實施替代役新制的政策宣示,於89年2月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立法,並於8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依當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替代役分為社會治安與社會服務類兩種,其役別包括: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等,而其4大信念包括愛心(Love)、服務(Service)、責任(Responsibility)、紀律(Discipline)等。89年7月,政府鑑於災區財政及專業人力嚴重不足,特於89年度核定第1批5,000名替代役役男中,調整1,100名赴災區服務,展開替代役役男投入重建之先河。其後增列社區營造役役別,名額200名,以落實替代役男投入災區重建。於替代役完成基礎及專業訓練後,即分發至921重建會及相關災區政府正式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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