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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政府與民間合作興建組合屋

 921地震後,經查住屋全倒51,753戶、半倒54,406戶,以門牌數統計,全倒38,935戶、半倒45,320戶,數以萬計的災民居住在營區或簡易帳蓬中,如何解決災民住的問題,在建築設計人力不虞匱乏的情況下,有簡易盥洗、炊煮設備的「組合屋」是較佳的選擇。為緊急安置災民及確保組合屋品質與安全需要,政府提出「申請住組合屋」、「請領租金」及「優惠購買國宅」等三種方式供災民擇一安置,並於民國88年9月26日公布「臨時住宅興建計畫(第一期)」,據以清查可供興建臨時住宅的基地,決定徵用公有地興建臨時住宅安置災民,營造、建築師等公會團體動員優良廠商全力配合。

         工程會也配合排除工程採購規定,加快臨時安置住宅的興建速度;88年10月5日公布「921受災戶使用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由轄區鄉鎮市公所據以辦理受災戶申請分配組合屋,暫住期限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然而在「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組合屋得居住期間以3年為限;但必要時,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以延長,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所以居住在組合屋的災民最多可達4年,普遍獲得較多之關注。工程會復以88年10月7日(88)工程技字第8815733號函頒「921地震災後臨時屋興建之後續處理作業」,進一步整合組合屋興建之相關事項。

         為有效管理組合屋,確實掌握受災戶重建及生活所遭遇之問題,921重建會以91年1月1日重建住字第910000473號函請重建區各縣市政府全面清查住戶資格,921震災各縣市組合屋興建數,由社會公益慈善團體、民間企業、私人及各級政府興建的組合屋,至90年3月27日止,計興建組合屋112處,5,85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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