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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置受災戶租金發放

政府為安置組合屋內未曾受政府補貼安置,且災後無自有住宅之弱勢戶房屋租金,辦理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依據工程會民國88年9月29日(88)工程秘字第8815068號函,研擬「921地震安置受災戶租金發放作業要點」(草案),租金補助之發放對象包含自有房屋經評定為全倒或半倒者,未接受臨時屋、國宅或軍營安置者,發給房屋所有權人戶內實際居住人口租金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發放期限為1年。行政院於88年9月30日核定,並由內政部於88年9月30日台(88)內社字第8882307號函頒「921地震安置受災戶租金發放作業要點」,作為各鄉鎮市公所審核發給之依據,凡屬921地震影響之受災戶均適用,提供租金補助首次發放共316,096人次,計112億8,158萬6千元。原來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建議政府繼續補助,依此,內政部於90年7月10日台(90)內社字第9022015號函核定公布「921震災原申領租金受災戶再發放租金一年作業要點」,第二期發放戶數6,307戶,支用經費計6億2,543萬元,及針對未有租屋事實或未訂定租約者予以改善居住生活補助費用,共5,479戶,計3億2,783萬元。另對921地震原申請第1年租金,卻無法出具租賃契約者,每戶核發6萬元的補助費,以改善其居住生活,共核發4,196戶,核發補助款2億6,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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