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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93次會議決議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另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施行細則並訂有公有土地勘察程序事項,本案可行性規劃報告無法反應現今土地權屬現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亦未能整合,本案申請程序,因涉時空環境變遷,計畫內容不符地方未來整體發展方向,且其中縣管土地未獲縣府之同意,影響陸域使用配置甚鉅,使後續審查程序無法進行,爰退回本案。(95年11月09日)

資料來源: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382&Itemid=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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