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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51次會議決議

  •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第6款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海埔地開發專編第四點規定申請開發之海埔地,其地點非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開發。本案開發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查稱位於馬沙溝海水浴場3公里範圍內及台南縣政府管河川(大寮排水)河口區範圍內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範圍內,請申請人補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有關申請範圍土地有0.0003公頃位於台南縣政府依土地法第14條及同法施行法第5條規定劃定公告之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上開申請範圍土地,台南縣政府是否同意納入本計畫,請申請人補充台南縣政府同意文件。
  • 本案用水量,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書面意見表示,本計畫用水量業依95.01.19環保署公告核減為8萬CMD。本案自84年提送開發計畫至今已十餘年,時空背景均已不同,請開發單位檢討計畫開發之規模及需水量後,提送用水計畫書修正本至經濟部水利署審理,本案請申請人補充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文件。
  •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書面意見表示,依水利法第78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排水設施範圍內設建造物之行為,應經該排水管理機關同意,請申請人補充區域排水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同意文件 。
  • 本基地開發與台南縣政府計畫目標不符,衍生生態資源問題,本案基地該府係以推動生態保育及觀光為主,開發工業區與縣府未來整體發展計畫目標不符,又依環保署表示,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係於88年12月17日經環評委員會審議有條件通過之環評審查結論,因前開審查結論係依申請當時所提供之相關調查及評估結果之資料,所做成之審查結論,惟本案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通過後至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歷時多年,且時空背景與今落差甚大;又於91年10月及11月,臺南縣政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皆陸續公告曾文溪口黑面琵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黑面琵鷺保護區,故前開二保護區之公告,並未納入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若申請人僅引用前開定稿本之內容,來說明本開發計畫對環境生態之影響,係不足夠,請申請人補充本案生態資源之研擬對策。
  • 本案開發後對漁民生計產生鉅大之影響,是本案開發範圍是否位於相關漁業權區域,是否與漁業權主管機關及當地漁民團體達成共識,請申請人補充說明因應方案。
  • 工業專用港設置之問題,依經濟部95年9月27日經工字第09502618490號函說明(二):「工業專用港之興建方面: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7條之規定『依第23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是以,濱南工業專用港現階段尚難作具體規劃。」,是本案工業專用港是否仍有開港需求,或另尋其他替代港口,涉工業區興辦運輸整體規劃配套事宜,又本案石化綜合廠及一貫作業鋼鐵廠之廠區建廠工程之基地填土來源,似擬以工業專用港港池航道浚深所得砂源提供,惟如未來未確定規劃設置工業專用港,則基地土方來源如何因應,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並請經濟部表示意見。
  • 本案填海造地砂源取得若來自替代砂源、水資源替代方案若以海水淡化作為替代方案,應分別增列相關財務分析,因應二新增之替代方案所導致的本開發案整體財務可行性,應作必要的修正,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新增財務之敏感度分析。
  • 本案之一貫作業鋼廠及石化綜合廠,為因應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所採之「最佳可行技術」適用狀況,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 因應國內石化業結構與區位的變化(如中油五輕廠及國光石化於彰化大城的設廠),本案應針對目前規劃之「石化下游廠區」(簡報資料第14頁)之量能適宜性,請申請人作進一步分析說明。
  • 本案填海造地砂源因工業港無法設置,需另外從河川砂石或水庫淤泥取得,該工業港是否有辦理環評。另未來工業港無法設置時,砂源不足,依簡報資料所示回填土石方達9千600萬方,請申請人補充供砂量及供砂地點與完成年限。
  • 本案用水量之問題依簡報資料所示經濟部水署98年已經備查,惟依開發計畫書所示承諾只到95年,原先承諾是否有效,未來海水淡化環評若無通過,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是否有替代方案。
  • 有關生態資源問題部分,依臺南縣政府95年9月12日府經工字第0950172416號函說明:「…七股地區擁有豐富的生態資源,黑面琵鷺的保育成果廣為國際所重視…La New公司有意…投資…設置500公頃之『生態休閒渡假村』…惟投資建設區位亦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預定地…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已嚴重影響本縣沿海地區重大觀光旅遊投資建設…。」,因涉及土地使用與生態資源相容問題,請申請人附圖補充說明本案對環境影響之改善措施及復育計畫。
  • 本案是否符合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有關海埔地執行準則(有關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內容,請至本署網站查閱),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 請申請人根據台灣南部區域計畫或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草案)有關之指導原則,補充說明本案生態補償具體措施及環境維持因應方案,以保育及復育已遭破壞海岸資源或重要棲息環境,並以確保公共通行權及公共水域使用權為原則(有關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草案)內容,請至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查閱)。
  •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本案與台江國家公園(草案)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特定區競合之因應方案。
  • 歷來審議期間需請申請人釐清問題一併補正(各機關意見及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應補正資料):
    • 關於國際環保公約「京都議定書」限制,請申請人補充說明空污總量排擠效應影響為何?是否符合現有管制規定,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 有關潟湖之範圍及面積為何?納入本案開發範圍面積及區位為何?本案可行性規劃配置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 申請書部分,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補附地籍圖(1/1200以上大比例尺)及土地登謄本。
      • 補充相關技師簽證或簽名資料。
      • 用電同意證明文件已逾期,又供電量是否符合需求(汽電共生備用電力:需求120000千瓦,僅同意核供18750千瓦)、電力公司要求事項是否能配合(提供相關設備及空間、設置區位、工程費用負擔等)及七股超高壓變電所及佳里變電所完工期程是否納入考量?
      • 請補附省轄市或鄉(鎮、市)公所清運垃圾同意書(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廢棄物)。
      • 本案是否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
      • 本案基地位於海岸、潟湖、沙洲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屬於水污染管制區及第3類噪音管制區,請說明前開區位管制事項及因應措施為何?
      • 是否位於海岸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4條劃定之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 本案基地位於重複國家重砂保留區,請說明前開區位管制事項及因應措施為何?
      • 請補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案件查核表。
      • 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是否位於自來水淨水廠範圍1公里內?並請補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 開發計畫部分,未檢附下列基本圖資料,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三格式,補充說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 地理位置圖(以比例尺1/25000的基本圖及縮圖)、地形圖(以比例尺1/5000基本圖)、土地使用分區圖及使用地編定圖(以比例尺1/5000的基本圖及縮圖)、土地權屬圖(以比例尺1/5000之地籍圖及縮圖,套會地籍圖)等縮圖,並應予A4或可摺成A4格式之紙張製作。
      • 土地適宜性分析圖(比例尺1/5000)、土地使用計畫圖(平面配置圖)(比例尺1/5000)、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圖(一)(比例尺1/5000)、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圖(二)(比例尺1/5000)等大圖。
    • 開發內容分析部分,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下列內容:
      • 請說明並分析現有區域及生活範圍之都市發展、產業特性交通設施、現有工業區土地及相關分區土地供給與需求情形及使用限制條件(申請工業區分區變更者應特別分析現有工業區土地供給與需求情形)為何?(?之一開發內容分析)
      • 請說明生活圈各分區之現況及發展情形(申請工業區分區變更者,應針對工業區使用之使用性質、開發管理機關、可供設廠用地情形說明)。
    • 基地環境資料分析部分,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下列內容:
      • 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規劃配置是否能符合需求(如電力、用水及廢棄處理等)?
      • 地權、地價、及附近地區土地市價、生活圈附近地區產業發展現況(包括產業活動與產業結構)及經濟預測(產業發展推估)為何?
    • 實質發展計畫部分,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下列內容,並應檢附相關都市計畫專業技師簽名資料:
      • 有關本案聯外道路系統、各道路寬度為何?前述道路是否有相關拓寬計畫?若有,其拓寬寬度、期程為何(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與本計畫開發期程關係為何?
      • 本案基地是否具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之聯絡道路,且主要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小於15公尺,其中一條作為緊急通路,其寬度不得小於7公尺。
      • 有關基地通往中心都市之縣級(含)以上道路系統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查作業規範」總編第27點所規定之原則,另有關交通運輸計畫部分,請補附相關交通工程專業技師簽名資料。
      • 建築配置規劃原則及構想、綠化工程及其他工程之規劃原則、方式、注意事項及配合為何?
      • 本案污染防治計畫(專用下水道、廢棄物處理設施及限制、符合排放標準及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及可能來源)為何?
      • 請詳細說明本案開發財務計畫之開發成本、效益、資金來源、償還方式及開發營運之組織架構與執行方式為何?
      • 本案基地開發後是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2點規定,以100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提供滯留設施。
      • 有關台17省道之縣176係屬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之景觀道路,請說明前開道路與本案基地關係為何(距離)?又基地是否位於前開道路二側1公里範圍內。並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暴露於西濱快速公路之公共視野中,如何配合景觀特色及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
      • 請說明下列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內容。
      • 套繪地形等高線分布之土地使用計畫之配置。
      • 套繪地籍地號分佈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
      • 列表說明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情形。
    • 請申請人補充說明天然災害(如水災、土石流、颱風及地震等)發生時,本案之緊急避難與防救災措施為何?
    • 有關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部分,請申請人補充說明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三格式(?之四、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補充說明下列內容:
      • 執行策略。
      • 公共設施計畫(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內容、規模、區位及計畫時程概估。
      • 土地權屬及管理維護單位。
    • 有關平地之整地排水計畫部分,請申請人除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三格式(貳之五、平地之整地排水計畫),補充說明下列內容,及檢附相關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 排水系統。
      • 整地計畫。
      • 水土保持措施。
      • 防災措施。
    • 本案地質部分請申請人依經濟部中央地調查所審查意見補充說明:
      • 請開發單位依本部頒布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補附相關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基地地質剖面圖(至少4條或以地質柵狀圖方式繪製)、完整的基礎承載力分析、沈陷量分析以及土壤液化分析等資料。
      • 本基地位於海岸平原沖積層上,容易遭遇基礎承載力不足、不等量沈陷以及土壤液化等問題,請開發單位針對上述課題提出評估與因應對策。
    • 本案交通運輸部分請申請人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審查意見補充說明:
      • 報告書第2-56頁,圖2.5.1-1請配合報告書內文說明,加大圖示範圍將所有提及之相關道路均標示出來,並請標示本案基地範圍。
      • 報告書第3.2.4節,有關交通運輸計畫乙節,請補充相關地理位置圖說明所述重大交通建設計畫之位置;另針對執行中或規劃中之相關計畫,請補充預定完成時間。
      • 報告書6.5交通運輸規畫乙節,請說明下列各項:
        • 運具使用比率之假設依據為?
        • 石化綜合廠尖峰通勤人員佔通勤人員65%之假設依據為何?
        • 表6.5.1-9是否未納入工業區專用港區人員尖峰小時交通量?
        • 貨物旅次尖峰小時交通量為平均每小時交通量的1.5倍之假設依據為何?
      • 有關聯外交通量分派及道路服務水準評估部分(表6.5.3-2),建議將南26與南34-1鄉道一併納入分析說明,同時將縣道176之分析路段往東延伸至台17線。此外,並請列出道路服務評估水準之依據。
      • 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營運期間之停車供需情形(包括所規劃公共停車場位置與提供停車位數)。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補充修正後,於三個月內送本部營建署,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98年4月9日) 資料來源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382&Itemid=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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