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50041988號
- 公告「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基於開發單位為求公眾參與更為周延,自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及各方意見,認為本案除役活動相關設施設置內容及期程尚不明確,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是否有重大影響之情形,相關調查、預測、分析、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等評估結果尚不足審查判斷所需,亦即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
- 釐清並規劃除役活動相關設施之拆除、改建或新建等工作項目與工作期程,並評估工程重疊時對環境之影響與環境保護對策。
- 就本計畫放射性廢棄物之貯存、處理、處置及管理措施等規劃事項(包括需設置設施之條件、可能之設置區位、量體大小、設施種類與安全性)提出相關說明,並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5條規定進行評估,訂定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 評估除役期間各種廢水與廢液之最大產生量以及廢水處理之規劃,並評估施工階段產生之降雨逕流廢水排放量與因應措施。
- 補充水域生態調查作業,並擬具保育類動物保育計畫或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 針對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規定合併進行評估之除役活動所需改建或新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與貯存設施,研擬相關替代方案。
-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