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

具體目標11.1: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

指標11.1.1: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占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的比例。

  • 現況基礎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完工直接興建社會住宅8,744戶,加上辦理租金補貼6萬戶,占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40萬戶的17%。(2017年7月)
  • 2020年量化目標: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占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的35%。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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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1.2: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可負擔、可及性高,且符合永續發展的交通運輸系統。包含改善道路安全、擴大公共運輸及滿足身障及老弱婦孺的運輸需求。

指標11.2.1:市區無障礙公車比例(同指標9.3.1)。

  • 現況基礎值:市區無障礙公車比例為50.2%。(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市區無障礙公車比例為55%。
  • 主(協)辦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指標11.2.2:臺鐵月台與車廂齊平的車站比例(同指標9.3.2)。

  • 現況基礎值:(1)完成車站月台高度提高工程(提高至92~96公分,月台一階化)共計189站(82.89%)。(2015年)(2)自2015年開始推動車廂改造及下階段月台提高工程(與車廂齊平至115公分,月台無階化)。(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完成臺鐵月台與車廂齊平計畫(環島幹線200站),比例達87.72%。
  • 主(協)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指標11.2.3:臺鐵完成無障礙電梯建置改善的車站比例(臺鐵車站建置無障礙電梯服務對象占全部旅客比例)(同指標9.3.3)。

  • 現況基礎值:完成128站,占臺鐵車站數56.1%(占整體旅客數約91.9%)。(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完成臺鐵183站車站無障礙電梯建置改善,占臺鐵車站數80.3%(服務對象占全部旅客98.5%)。
  • 主(協)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指標11.2.4:高鐵增設列車無障礙座位電動輪椅充電插座的列車數(同指標9.3.4)。

  • 現況基礎值:增設列車無障礙座位電動輪椅充電插座,第一組列車已完成建制,並正式上線投入營運。(2017年3月)
  • 2020年量化目標:高鐵因應旅客需求,增設列車無障礙座位電動輪椅充電插座,並預定完成34組列車的建置。
  • 主(協)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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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1.3:建構落實民眾參與、具社會包容與永續發展的城市與鄉村的規劃與管理。

指標11.3.1:發展型使用土地增加率與人口成長率的比值。[1]

  • 現況基礎值:發展型使用土地增加率與人口成長率的比值:2012年0.999449872;2013年0.999662698;2014年1.014736272;2015年0.996888173;2016年0.997867881。
  • 2020年量化目標:發展型使用土地增加率與人口成長率的比值小於1。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內政部綜合計畫組、內政部都市計畫組

指標11.3.2:推動參與式規劃,具民間參與規劃及管理機制且能經常性民主地執行的都市及鄉村比例。[2]

  • 現況基礎值:具民間參與規劃及管理機制且能經常性民主地執行的都市及鄉村比例為100%。
  • 2020年量化目標:具民間參與規劃及管理機制且能經常性民主地執行的都市及鄉村比例為100%。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內政部綜合計畫組、內政部都市計畫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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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1.4:積極保護我國文化與自然遺產以及在這塊土地上具有人民共同回憶與歷史軌跡的人文景觀。

指標11.4.1:用於維護、保護我國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人均總支出(政府年度決算數÷年度人口總數)。[3]

  • 現況基礎值:人均總支出135.62元、全國總人口數2,353萬9,816人。(1)文化部:投入費用共計10億7,265萬4千元,人均總支出為45.57元。(2)客家委員會:人均總支出5.09元。(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投入費用共計7,381萬7千元,人均總支出為 3.13元。(4)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人均總支出為2.64元。全國原住民人均總支出112.3元。(5)內政部:國家公園及濕地投入費用共計18億6,411萬1千元,人均總支出為79.19元。(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人均總支出143.89元。(1)文化部:人均總支出平均47.53元。(2)客家委員會:人均總支出平均5.5元。(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均總支出平均3.16元。(4)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人均總支出平均2.69元。原住民人均總支出平均115元。(5)內政部:國家公園及濕地人均總支出平均85元。
  • 主(協)辦機關:文化部、客家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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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目標11.5:降低各種災害造成的損失,特別需保護弱勢與低所得族群。

指標11.5.1:因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及受傷的人數(同指標1.5.1)。[4]

  • 現況基礎值:2011~2016年因重大災害死亡人數總計578人,失蹤總計1人,受傷總計4萬6,936人;年平均死亡96人,失蹤未達1人,受傷7,823人。(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以不超過2011年至2016年的6年平均值為目標,後續則以10年為一期(第一期2011~2020年),平均值降低5%為目標。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指標11.5.2:每年度重大災害造成的公共財物損失(同指標1.5.2)。[5]

  • 現況基礎值:2011~2016年每年度重大災害造成的公共財物損失總計417億3,835萬9千元;年平均69億5,639萬3千元。(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以不超過2011年至2016年的6年平均值為目標,後續則以10年為一期(第一期2011~2020年),平均值降低5%為目標。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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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1.6:減少都市環境所造成的有害影響。包含空氣品質、水、其他都市廢棄物的管理。

指標11.6.1:垃圾回收率(同指標6.d.2)。[6]

  • 現況基礎值:垃圾回收率58%。(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垃圾回收率達61%。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指標11.6.2:垃圾妥善處理率(同指標6.d.3)。[7]

  • 現況基礎值:垃圾妥善處理率99.17%。(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垃圾妥善處理率達99.5%。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指標11.6.3:空氣品質(同指標3.9.1、6.c.1)。

  • 現況基礎值:(1)細懸浮微粒(PM2.5)全國年平均濃度20μg/m3。(2)懸浮微粒(PM10)全國年平均濃度43.5μg/m3。(3)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874次數。(4)全國臭氧(O3)紅色警戒482次數。(5)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皆符合空氣品質標準。(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1)細懸浮微粒(PM2.5)全國年平均濃度15μg/m3。(2)懸浮微粒(PM10)全國年平均濃度37μg/m3。(3)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低於499次。(4)全國臭氧(O3)紅色警戒低於350次。(5)維持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皆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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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11.7:提供滿足通用設計、安全、融和、可及性高的綠色公共設施與空間。特別重視滿足老弱婦孺及身障者的需求。

指標11.7.1:公園綠地面積。

  • 現況基礎值:都市計畫劃設公園及綠地面積計1萬5,441.54公頃,已闢建面積8,766.65公頃,闢建率56.77%。(2015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增加公園綠地闢建面積395公頃。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指標11.7.2: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面積。

  • 現況基礎值:每人平均享有綠地面積為4.67平方公尺。(2015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闢建面積為5平方公尺。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指標11.7.3:公共場所受到身體傷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比率。[8]

  • 現況基礎值:2012~2016 年性騷擾申訴案件總計 2,597件,其中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總計1,203件。以5年均值計算,年平均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為241件,平均占整體性騷擾申訴案件46.4%。(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比率低於44%。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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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標11.3.1:發展型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河川區、行水區等的面積。發展型非都土地:甲乙丙丁建、交通、遊憩、特目等用地面積加總。

[2]指標11.3.2:依目前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以及區域計畫法的規定,國內擬定變更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及區域計畫均有民眾參與機制,且均經常性及收集民眾意見。惟,針對民眾參與方式及直接程度仍持續精進改良。

[3]指標11.4.1:文化部、客家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主管的文化或自然遺產類型的人均支出的總和。

[4]指標11.5.1:「重大災害」係指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規定,災害狀況已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或依同法第14條規定,災害狀況已達相關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時。

[5]指標11.5.2:「公共財物損失」係指重大公共設施損失金額,包括學校、環保工程、電信、鐵路、道路、河川防洪設施、水庫壩堰、電力(發電廠)設施、自來水設施、航空及港埠設施等。

[6]指標11.6.1:指資源回收、廚餘回收與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的合計量占垃圾產生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資源回收量+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其他項目回收再利用量)÷(垃圾產生量)×100%。。

[7]指標11.6.2:指將資源回收或將垃圾於設置有防污設施的垃圾處理場﹙廠﹚,予以妥善處理所占垃圾產生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焚化量+衛生掩埋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廚餘回收量+資源回收量)÷(垃圾產生量)×100%。

[8]指標11.7.3:性騷擾申訴案件係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所提出的申訴案件。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比率: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數/申訴性騷擾案件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