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目標14.1:減少各式海洋汙染,包括營養鹽及海洋廢棄物。
指標14.1.1:沿岸區域優養化指數及漂流塑膠碎片密度。[1]
- 現況基礎值:海域環境水質合格率100%,且持續辦理淨灘工作,推動各界認養海岸,定期檢討使用國際淨灘行動(ICC)監測表。(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海域水質監測站營養鹽符合當地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合格率達99.5%以上。另,依據ICC監測表分類方式,塑膠類製品較2017年減少,並每年滾動檢討執行成果。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
指標14.1.2:全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等8項水質項目合格率。[2]
- 現況基礎值:8項水質項目合格率為100%。(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8項水質項目合格率維持在99.5%以上。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具體目標14.2:以永續方式管理並保護海洋與海岸生態。
指標14.2.1:使用生態系管理概念進行資源管理的海域數增加比率。[3]
- 現況基礎值: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方法進行管理的海域數為14個,另台東新港地區鬼頭刀漁業已通過漁業改進計畫(FIP)。(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相關單位使用生態系管理概念進行資源管理的海域數增加比率為10%。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指標14.2.2:平均營養位階(MTL)及漁獲平衡指數(FiB)。[4]
- 現況基礎值:MTL值為3.74,FiB值為2.63。(2014年)
- 2020年量化目標:MTL值及FiB值維持現有水準,另蒐集建構指數編制資料,俾自行編制我國的MLT及FiB指標。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指標14.2.3:進行生物多樣性維護管理及監測的流域比率。[5]
- 現況基礎值:完成淡水河及濁水溪部份,並已啟動辦理卑南溪及花蓮溪部份。(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50%的流域進行生物多樣性維護管理及監測。
- 主(協)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具體目標14.3:減緩並改善海洋酸化的影響。
指標14.3.1:經認可的取樣地點的平均海洋酸鹼(pH)值。[6]
- 現況基礎值:全國甲、乙類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的pH值達8.0以上的合格率,分別達99%及96%以上。(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全國甲、乙類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的平均pH值維持8.0以上。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具體目標14.4: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以及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簡稱IUU)、或毀滅性漁撈作法,並設法恢復魚量達永續發展水準。
指標14.4.1:主要經濟魚種魚群數量達生物永續發展的標準的魚種數量。[7]
- 現況基礎值:對於高度迴游魚種係遵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養護管理措施並將其國內法化,以達資源永續目標;另針對沿近海大宗或敏感性物種訂有管理措施,如鯖鰺、珊瑚、飛魚卵、櫻花蝦、蟳蟹等魚種,以使魚群數量達生物永續發展。(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我國主要經濟魚種採生物永續發展管理措施的漁業數量自現有增加20%。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指標14.4.2:沿近海漁業資源納入管理的比例。[8]
- 現況基礎值:沿近海漁業資源納入管理的比例為39%。(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沿近海漁業資源納入管理的比例為45%。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具體目標14.5:保護至少10%的海岸與海洋區。
指標14.5.1:海洋保護區面積占我國海洋區域的比例。[9]
- 現況基礎值:海洋保護區面積占我國12浬海洋區域的比例為47.5%。(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海洋保護區面積占我國12浬海洋區域的比例為47.8%。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文化部、內政部、交通部
具體目標14.6:消除會造成過度捕撈及助長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簡稱IUU)的補助。
指標14.6.1:補助漁船業者裝設船位回報(VMS)或航程紀錄設備(VDR),以防堵非法、未經報告及未經管制捕魚行為的比例。[10]
- 現況基礎值:為防堵IUU漁業行為,我國漁船總數約2萬2千餘艘,其中裝設船位回報(VMS)或航程紀錄(VDR設備)約9千艘,比例約40%。(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裝設VMS或VDR設備漁船數占2020年我國所有漁船數達60%。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具體目標14.a:用於研發海洋技術的總預算占比。
指標14.a.1:海洋科技的總預算占比。
- 現況基礎值:海洋科技的總預算為3.7億元。(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海洋科技的總預算維持3.7億元。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科技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具體目標14.b: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我國小規模經濟漁撈業者所捕獲進入市場交易無障礙,亦輔導相關區漁會設立魚貨直銷中心,讓小規模漁撈業者所捕獲漁獲銷售順暢。
指標14.b.1:通過保護小規模漁業的法規、政策、措施。[11]
- 現況基礎值:我國已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讓我國小規模經濟漁撈業者所捕獲進入市場交易無障礙,亦輔導相關區漁會設立魚貨直銷中心,讓小規模漁撈業者所捕獲漁獲銷售順暢。(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維持我國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讓我國小規模經濟漁撈業者所捕獲進入市場交易無障礙,亦持續維持輔導相關區漁會設立魚貨直銷中心,讓小規模漁撈業者所捕獲漁獲銷售順暢。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具體目標14.c:落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現有的區域與國際制度。
指標14.c.1:藉由立法、政策、制度架構、海洋相關文件等方式落實國際法,回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為保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國家。
- 現況基礎值:我國已藉由立法、政策、制度架構、海洋相關文件等方式落實國際法,回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為保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國家。(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維持我國藉由立法、政策、制度架構、海洋相關文件等方式落實國際法,回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為保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國家。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指標14.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海域水質監測項目包括葉綠素a及氨氮等項目已具有優養化的指標意義。塑膠碎片密度難以準確預估監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年均辦理淨灘作業,並使用國際淨灘行動(ICC)監測表對海灘上的漂流垃圾特性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
[2]指標14.1.2:全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等8項水質項目:溶氧量、重金屬鎘、鉛、汞、銅、鋅、含氮營養鹽。
[3]指標14.2.1:依據2002年聯合國農糧組織在冰島召開生態系漁業管理研討會,提出以生態系為基礎的漁業管理方法。此方法需要確保生態系中各物種的永續利用與生存,以及棲地與環境的維持,也需要讓漁民及相關利益者的生活得以維持。其目的在於維護生態系的健康、生產力及復原能力,以期能永久供應人類的需求。其中,最有效率也最有成果的海洋生態系管理方法就是劃設禁止魚捕的海洋保護區,以維持生物多樣性,是海洋生態系中的生態熱點。
[4]指標14.2.2:平均營養位階(MTL)指標變動情況能探討漁業與資源變遷情況。另漁獲平衡指數(FiB)係用於衡量各階層的漁獲量是否均衡。依據國際通用的Sea Around Us網站最新監測系統資料,2014年我國MTL值為3.74;我國FiB值2.63。
[5]指標14.2.3:從流域開始管理,避免對於海岸及海洋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故納入流域進行生物多樣性維護管理及監測的比率作為目標項目。
[6]指標14.3.1:已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等3類,共有105測站,pH標準值皆為7.5~8.5。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7]指標14.4.1:「魚群數量達生物永續發展」就漁業生物學,即每一種魚種其B/Bmsy>1,即現有生物量多於永續生產量。B:biomass;Bmsy: biomass at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8]指標14.4.2:針對大宗或敏感性物種訂有管理措施,如鯖鰺、珊瑚、飛魚卵、櫻花蝦、蟳蟹等,並依據漁業署最新年度漁獲量統計資料計算之。
[9]指標14.5.1:我國海洋區域係指我國12浬海域面積,目前海洋保護區面積占我國海洋區域的比例達47.5%。我國海洋保護區,主要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等法規劃設,該等海域限制強度不同,從最寬鬆的多功能使用到最嚴格的禁止進入,截至2017年6月底止,我國海洋保護區海域面積合計約30,938.7902平方公里,其中有關「國內海洋保護區界定」業於2010年及2011年經過一系列會議諮商,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等相關單位參與會商討論後,於2010年6月24日會議確定現行以「我國領海基線至領海外界線及內水、潮間帶水域的面積(含東沙群島),約6,507,696公頃為分母」的決議。查聯合國海洋保護區設定比例目標2020年訂為10%,其分母計算基準係國家經濟海域(EEZ)面積,惟我國目前對於EEZ面積多寡主政機關正在研議,為避免爭議,俟相關資料確定後再予依EEZ作為分母計算,目前維持用12浬領海面積計算。
[10]指標14.6.1:我國並無對會造成過度捕撈及助長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簡稱IUU)的漁業行為進行補助。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提供設備費補助方式,輔導漁船裝設船位回報或航程紀錄設備,加強掌握漁船作業動態,以防堵IUU漁業行為。目前,我國業就遠洋漁業的法律架構、監控措施、漁獲物可追溯性及國際合作等四個面向所含11項行動計畫進行重整與改善,並成立行政院跨部會打擊IUU漁業專案小組、通過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NPCI)、成立24小時全年運作的漁業監控中心、建構海洋漁業資料整合系統、遠洋漁船全面裝設電子漁撈作業日誌(E-logbook)(約1,200餘艘)、32處指定國外港口檢查、卸魚及轉載聲明機制的建立等,另,在國際合作部份,我國政府在短時間內與18個與我國漁業高度相關的國家完成漁業合作,充分證明我國政府對於打擊IUU漁業所投入的努力,希冀該等作為讓臺灣遠洋漁業能夠永續經營。
[11]指標14.b.1:我國已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讓我國小規模經濟漁撈業者所捕獲進入市場交易無障礙,亦輔導相關區漁會設立魚貨直銷中心,讓小規模漁撈業者所捕獲漁獲銷售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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