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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央合作防疫

同步刊登在自由時報

面對豬瘟疫情來勢洶洶,禁止廚餘養豬的呼聲再起,且聲量一面倒,廚餘養豬業者幾近成了霸凌的對象,連合法廚餘養豬業者也很難倖免;就有高雄的黃姓業者無奈地表示,他已經依照政府規範,投資設置廚餘高溫蒸煮機等,若說禁就禁,等於把廚餘養豬業者逼到牆角。

豬是台灣農村重要的產業,飼料豬或廚餘豬都是我們的好朋友,也都是台灣好豬。由於目前中央的政策係以輔導轉型鼓勵廚餘養豬業者改用飼料為主,但已有地方政府早先一步發布「禁止廚餘養豬」的行政命令。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廚餘為廢棄物,廚餘清除及處理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又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雖然地方自治事項由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或規則據以執行,但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也規定,自治條例(及規則)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由於現行的中央法規與地方自治條例或規則皆同意廚餘可再利用於養豬;若地方採取更嚴格的規範,以一紙行政命令宣布「禁止廚餘養豬」,甚至去修正相關的地方自治條例或規則,是否允當?合法?合憲?這已涉及憲法層級,非在此可三言兩語道之;但可以預見的是:(一)養豬業者到底是要遵循中央法規或者是要遵循地方自治條例或規則;(二)過去事業廢棄物四處流竄的問題是否會重演?寬嚴不一的廚餘回收再利用方式,是否引發日後廚餘到處流竄的問題?

為全民之福,有效率的防疫,中央與地方應彼此出於善意、互相尊重協調、互相補充、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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