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住都中心條例~認識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謝志誠 201761

話說上個世紀,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制定時就說要「設置專責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第17條);2011年,住宅法制定時也說要「設立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第8條)。

這樣的訴求,已經不分藍綠。

現在,將兩項任務二合為一,專責「辦理政府都市更新政策的執行、整合及主導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協助招商履約管理」與專責「執行政府社會住宅政策、協助招商履約管理及社會住宅、資產的營運與管理」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要以「行政法人」的型態成立。

什麼是「行政法人」?它是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特定公共任務」?當然不是漫天喊價,而是要限於:(Read the rest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協助弱勢者居住於合宜之住宅,提高都市土地運用效益,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市區內大面積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港口、車站等周邊地區之公辦更新,包含四、五層老舊公寓重建,協助民間自力更新,提供整合及專業技能,企盼建立永續發展之都市。

鑑於執行過程中,由於普遍缺乏整體推動住宅與都市更新計畫、公部門人力及授權不足等,導致整合協調之前置作業相當冗長,且以現有公部門資源難以加速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個案之推動,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一般缺乏土地整合開發經驗,難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配合。為強化政府職能,落實居住正義,依住宅法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規劃設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