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 2017年6月1日
話說上個世紀,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制定時就說要「設置專責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第17條);2011年,住宅法制定時也說要「設立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第8條)。
這樣的訴求,已經不分藍綠。
現在,將兩項任務二合為一,專責「辦理政府都市更新政策的執行、整合及主導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協助招商履約管理」與專責「執行政府社會住宅政策、協助招商履約管理及社會住宅、資產的營運與管理」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要以「行政法人」的型態成立。
什麼是「行政法人」?它是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特定公共任務」?當然不是漫天喊價,而是要限於:(…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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