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核廢料處置之推動辦理情形
RC基金會協助維處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第二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Read the rest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50041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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