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暨施行細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第二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Read the rest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50041988號

  • 公告「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基於開發單位為求公眾參與更為周延,自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及各方意見,認為本案除役活動相關設施設置內容及期程尚不明確,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是否有重大影響之情形,相關調查、預測、分析、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等評估結果尚不足審查判斷所需,亦即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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