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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重建特別法制定及修正

民國88年11月25日行政院2657次院會討論通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蕭院長萬長宣布921的緊急救災與安置已告一段落,今後應著重於重建工作,遂展開重建之路。89年2月3日總統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作為銜接緊急命令之任務性與限時性特別法,共計75條,施行期限為5年,應訂定的相關子法共計22項。此22項子法,政黨輪替前完成15項子法,截至89年9月21日又完成其餘7項子法。由於暫行條例公布後飽受各界抨擊,特別是有關災區地籍測量之實施、集合式住宅之重建、促進災區失業者就業措施、安置受災戶用地之取得等問題仍亟待解決,為因應災區民眾重建需求及切合重建區現況,以期更有效推動災後各項重建工作,該條例檢討修正之議紛起,適逢政黨輪替,行政院遂責由九二一重建會擬具「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89年9月20日921震災週年前夕,行政院以台89內字第27678號函請立法院優先審議,乃921震災週年之省思與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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