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受災戶慰助金發放

921地震發生後,行政院於9月22日起研商災害援救及相關善後措施,作成發放慰助金之決定。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係依據行政院民國88年9月30日台88內字第36179號函辦理,受災戶住屋全倒、半倒慰助金之發給對象,以災前戶籍登記為準,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現住戶,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不予發給,並由各村里幹事完成查報送鄉鎮市公所核定辦理發放。依據內政部88年12月1日台(88)內社字第8897326號函指出,為因應921地震發放災民慰助金、租金,計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277億6,151萬元。921震災後,針對死亡、失蹤者每人發給100萬元,計發放2,474人;重傷者每人發給20萬元,計發放754人;房屋全倒者每戶20萬元,計發放51,753戶;房屋半倒者每戶10萬元,計發放54,406戶;總計發放慰助金181億1,670萬元。在重建工作中,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扮演著救急濟貧的功能,提供重建區民眾生存安全的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