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 921災後重建預算

 災變之初,政府為快速解決此一震災發生的救災與重建問題,最早於災變次日緊急撥款新臺幣(以下同)53億元,又依緊急命令第1條規定,在民國88年下半年度與89年度辦理追加預算1,061億元,用以負擔受災戶的慰助金、緊急搶救及重建等經費;並在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重建相關經費63億元,另外由中央銀行提撥1,000億元專款,作為災民重建貸款之用。政黨輪替後,依重建暫行條例修正第69條規定,編列90年度「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1,000億元;分析國民黨主政時期的重建,特別強調災區迫切需要、確需由政府負擔經費為原則;追減經費以自然節餘、對政府施政無重大影響。但民進黨主政時期,則將重建完成定義重新詮釋,認為除了公共建設重建之外,有關集合式住宅之重建、災區失業者就業措施、安置受災戶用地之取得、觀光產業重建、產業復興等等皆須政府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