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原本對於災害補助有其侷限性,民國89年11月修正公布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度鬆綁。根據該條例,中央各有關部會應配合訂定或修正之相關子法計有27項,除了少數與重建組織有關外,大多集中在法令鬆綁與經費補助(包括補貼)2項;為配合這些子法的執行,行政院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0條第1項規定,設置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性質上屬於作業基金之非營業基金,總共編列新臺幣(以下同)488億元(其中466億屬於特別預算)。

        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0條及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之用途限定以下16種:(1)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2)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3)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4)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5)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6)撥貸辦理災區個別住宅重建。(7)補助政府依重建暫行條例第23條第6項規定辦理所需之費用。(8)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9)生活重建相關事項。(10)文化資產之修復。(11)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12)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13)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辦理之利息補貼。(14)因震災毀損有爭議之建築物,經依本條例第17條之1第7項所為之鑑定,或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15)管理及總務支出。(16)其他有關支出。

         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項下,原編列有280億元,作為災民住宅重建貸款之用,由於特別預算通過較慢,而有意重建、修繕的災民已利用中央銀行所提撥的1,000億元專款,不必再向社區重建基金貸款,後來這項經費大部分移用於重建區振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