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時效考量,並為避免民眾在斷層線上建築房屋,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失,營建署先利用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之車籠埔斷層分布圖,劃定斷層線兩側各50公尺為暫時禁限建之範圍,期限至民國88年12月底。其後於88年12月24日及89年5月18日,營建署再分別將已完成之都市計畫區內及非都市土地部分之車籠埔斷層線一千分之一測量地形圖,函請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辦理禁建公告。之後,該署為進一步協助地方政府儘速解決車籠埔斷層兩側15公尺範圍內私有土地之重建問題,擬具「車籠埔斷層帶土地處理方案」,並於91年5月23日邀集921重建會、內政部地政司、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共同研商後,提報91年5月27日、6月3日召開之「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第48、49次會議討論。最後由內政部於91年6月10日(內授營都字第0910084393號)函報921重建會轉請行政院核定,至11月14日由該會函復內政部本於權責辦理(重建住字第0910023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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