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大事記

1999.09.21

  • 凌晨1:47,臺灣中部發生芮氏規模7.3大地震,造成2,454人死亡,50人失蹤,房屋全倒50,652戶,半倒53,615戶,經濟損失達新臺幣3,622.8億元。政府於當天凌晨2:30立即下達命令,動員國軍前往救災,國際救援團隊亦有24國、40救難團隊、630救難人員赴臺至全倒建築物救災。
  • 總統李登輝、副總統、院長分赴南投、雲林、台中、苗栗等災區巡視。
  • 行政院召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會議」宣布9項緊急處理措施,其中決定救助標準,死亡者每人發給50萬元、重傷每人20萬元、房屋全倒20萬元、半倒10萬元。政府並決定由央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000億元,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緊急融資,貸款利率為年息3%,期限20年。
  • 凌晨3時院長作9點指示,主要包括:
  • 各部會成立災情應變小組。
  • 各地方政府成立救災中心。
  • 內政部消防署成立災害救助處理中心。
  • 總統府舉行高層會報。
  • 下午5時行政院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宣布15項災害救援及善後措施,主要包括:
    1. 內政部負責全力儘速現場搶救工作。
    2. 死亡者每位發放救助及慰問金總數50萬元。
    3. 受損道路及橋樑應儘速搶修。
    4. 做好防疫工作。
    5. 中央銀行提撥1,000億元,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緊急融資。
    6. 受災戶原有房屋擔保借款部分,本金展延5年。
    7. 有效維護水庫及維生線(包括:瓦斯、電線等)。

1999.09.22

  • 總統府召開第二次高層首長會報。
  • 李總統宣布成立「921地震救災督導中心」,指定副總統為召集人,總統府副秘書長為執行秘書,統一督導協調中央各部會和地方政府的救災事宜。
  • 央行宣布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000億元,供銀行辦理災區民眾購屋、住宅重建或修繕貸款專案融資。
  • 財政部金融局成立「921特別窗口」。
  • 行政院勞委會決議專案辦理2500戶「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之低利貸款供全省受災勞工申請。
  • 行政院農委會宣布提撥30億元供受災農企業、農民團體及農民申請紓困低利貸款復建。

1999.09.24

  • 副總統在南投中興新村召開救災督導中心第二次會議。
  • 陸軍總部決定在921地震各災區開設16個營區收容所,提供災區民眾食宿及醫療照顧,並協尋離散親人。

1999.09.23

  • 院長於行政院決議徵調學校、體育館、軍營,供災民臨時安置,並緊急採購帳篷。
  • 撥交地方政府第一批慰問金及救災款項50億元,由地方政府發放。
  • 召開「921地震救災督導中心」第一次會議,指示要提早解決災區的水、電、通訊問題。
  • 連副總統邀集地震災區的縣市長、鄉鎮長,共同討論安置災民計畫,以及1000億元低利貸款方案。

1999.09.25

  • 召開救災督導中心第三次會議,就震災相關救援及復建工作予以協調整合。
  • 總統李登輝先生發布12項緊急命令,主要包括:
    1. 採取800億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
    2. 提供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等金融措施。
    3. 興建臨時住宅,搶修、重建交通及公共工程。
    4. 簡化災區重建行政程序。
    5. 徵調民間人力、資源,並調派國軍執行救災與安置重建工作。
    6. 重罰妨害救災、囤積物品、哄抬物價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財物者。

1999.09.26

  • 召開第三次高層首長工作議會,針對傷亡撫慰、災民安置、房屋貸款、建物處理、生活照顧、捐款處理及家園重建作出具體決議。
  • 總統府晚間召集第四次高層首長會議,指示立刻成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長蕭萬長擔任主任委員。

1999.09.27

  • 行政院於9月27日成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由副院長劉兆玄先生擔任執行長,下設13個工作推動小組,分由各相關主管部會首長負責,並由各該部會副首長擔任執行小組成員,負責協調推動相關救災安置事宜。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指示,所有災後重建規劃將在6個月內完成,並於五年內完成重建工作。
  • ◎行政院下午宣布成立縣市及鄉鎮層級的災後重建小組,統合中央、軍方、地方之力量投入安置、重建工作。

1999.09.28

  • 行政院召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成立「災後重建民間諮詢團」與「各鄉鎮市災後重建小組」。
  •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月28日於臺中市警察局設置「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做為各項救災與重建工作單一窗口。
  • 「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原則通過三方案:一、尋覓適當公有土地遷建,並採以地易地方式處理。二、以容積轉移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地區的重建分配。三、由政府收購土地產權,配售國民住宅。
  • 行政院勞委會決議,凡受災事業單位或勞工,即日起勞保保費、就業安定費、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五項勞工基金,六個月內可暫緩繳交,並不計算滯納金利息。
  • 衛生署公佈「災區醫療衛生重建計畫綱要」,計畫半年內著手醫療長期重建,目前的緊急重建則委由各大醫學中心認養廿五個災區,提供當地民眾常規的醫療需求。
  • 經濟部推出全面性協助企業災後重建輔導方案,內容包括廠商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可享租稅減免,及免徵廠商各工業區的公共設施維護費。

1999.09.29

  • 連副總統在「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會報工作報告中,提出「災民安置應列為優先」、「家園重建要有計畫進行」、「建築法令管理」、「公共工程的安全檢查」、土地復耕問題」等5項災後重建的指示及完成時間表。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於台中市成立中部辦公室,劉副院長召開第一次工作會報,指示籌建組合屋收容災民、倒塌房屋之處理及災區廢棄物的清除,須以專案方式儘速辦理。
  • 行政院勞委會表示,凡是受災勞工,每月均得請領相當於基本工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的臨時工作津貼,每戶最多得領四名最長得補助六個月。
  • 農委會完成專案紓困貸款方案,宣布南投縣、台中縣、苗栗縣及雲林縣古坑鄉為災區。受災農漁民將可申請年利率3%的低利貸款從事復建,最高貸款金額為三百萬元。
  • 財政部宣布,地震受災戶房屋貸款屬自用房舍(排除企業所有的房舍、營業用及出租使甪房舍)者,建物部分的貸款餘額可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取得代位求償,並轉銷呆帳。

1999.09.30

  • 行政院核定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標準及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辦法。
  • 交通部發布民間車輛暨工程重機械徵租用命令,以支援國軍協助災區重建。
  • 行政院經建會提出12項災區重建計畫大方向。
  • 教育部長楊朝祥宣布,將斥資二億多元,在災區興建一千二百六十間簡易教室。

1999.10.01

  • 行政院決定,將裁減或延後執行本年度公共工程及BOT預算案,以籌足1,000億元財源,投入集集大地震後災區安置及重建計畫。
  • 行政院勞委會開始受理登記「以工代賑」,為第一項讓受災勞工直接經濟受惠的措施。
  • 行政院開發基金決邀請國內三十家行庫提撥自有資金,承辦中小企業低利貸款,金額暫定為五百億元,承貸期長達十年,利率為三%。
  • 央行同意提撥五百億元,以年息百分之三的低利融資協助受災的中小企業,貸款期限七年。
  • 經濟部工業局成立「民生物資供應協調中心」,由工業局長汪雅康擔任召集人,統籌處理市場產銷情勢。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從嚴制止震災後哄抬物價的行為,並訂出重大、惡性哄抬物價的取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