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貸款本息展延

民國88年9月21日行政院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宣布「受災戶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部分,本金延展5年,利率減四碼,利息展延6個月後繳付」。9月22日財政部依行政院之指示,邀集各金融機構同業公會研商後,將本息展延措施通知各金融機構(台財融第88749725號函)。9月30日連副總統戰於921地震救災督導中心第2次會議裁示,擔保貸款屬購屋貸款者,本息展延期限延長為5年(88年9月30日台財融字第88761102 號函)。是項本息展延措施納入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利息展延5年之適用對象涵括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且展延期間之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89年11月29日修訂「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將利息展延期限由5年修正為合意展延。92年2月7日「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再度修訂,於第50條第2項增訂「擔保借款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利率3%,其與原擔保借款利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