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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以地易地

921重建會於民國88年9月28日召開之第2次委員會議,針對斷層帶及兩側之重建問題,提出「尋覓適當公有土地遷建,並採『以地易地』方式處理」之構想,並將「以地易地」政策納入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6、37條及財政部訂定之「921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89年9月1日財政部台財管第8900022565號)規定,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或震損之5層以上公寓大廈且因震災致死人數超過5人以上者,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無法以巿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巿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者,得申請與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或各級地方政府所管之直轄巿有、縣(巿)有、鄉(鎮、巿)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並以價值相當為交換原則。「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後經89年11月29日與92年2月7日兩次修訂,放寬申請辦理土地交換之規定,刪除震損公寓大廈樓層及死亡人數之規定,並排除「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所衍生之認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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