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置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受災戶之需要,政府於「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社區重建計畫下提出開發新社區之構想,並將新社區之土地取得、開發方式與經費籌措等相關規定納入民國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相關條文經89年11月29日、92年2月7日兩次修訂,開發主體不再以縣(巿)政府為限,新社區區位選擇亦從以公營事業土地為主,放寬至將私有土地納入選項,土地取得方式則在協議價購與實施徵收外,納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管道。
為降低開發成本、減輕受災戶承購或承租新社區住宅之負擔,開發主體除可依政府相關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規劃設計費、地質鑽探費、技術顧問費、公共設施興建與復舊工程費、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共同管道工程經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