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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重建家園緊急融資

民國88年9月21日行政院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宣布「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000億元,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緊急融資」。9月25日李總統登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經行政院院會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明定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成為辦理受災戶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優惠貸款之依據。為執行「緊急命令」第2點之規定,中央銀行於10月1日公布「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88台央業字第0201429號函)。該注意事項為因應「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公布施行,再於89年3月24日(89台央業字第020000097號函)配合修正,承貸銀行受理期間及申請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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