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平價住宅出租與先租後售

依據民國92年2月7日修訂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3條第7項,及為提供住宅安置受災戶訂定之「921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內政部92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454號函)規定,政府得開發新社區興建平價住宅或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由政府所興建之各類住宅,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災區受災戶。出租住宅之租金,由縣(市)政府依住宅坐落地段、面積、樓層,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租金等因素訂定之,再依承租人之身分及經濟條件予以不同之折扣,921受災戶之折扣為3折至7折,非921受災戶之折扣則為5折至9折。承租人若於承租後3年內申請承購該出租住宅者,其已繳租金之全額得抵充購屋價款;於6年內承購者,其已繳租金之50%得抵充購屋價款;於12年內承購者,其已繳租金之20%得抵充購屋價款。先租後售之平價住宅房地價格,由縣(市)政府參照取得成本及鄰近房地價格訂定之。若該出租住宅屬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則房地價格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