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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調降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利率

依據「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利率,150萬元以下免息,逾150萬元部分,固定利率3%。惟為降低災民之負擔,中央銀行依據行政院民國92年2月19日院臺內字第0920008645號函送立法院1月14日第5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修正「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將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利率額度逾150萬元之部分,自92年3月1日起,其固定年率由原定3%調降為2%。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5.35%時,自行調整為3%(中央銀行92年2月21日台央業字第0920017335號)。另修繕貸款自92年11月1日起,亦比照辦理,固定利用由3%調降為2%,俟郵政儲金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回升至5.35%時,再自行調整為3%。(中央銀行92年10月23日台央業字第0920060063號函)。98年1月23日中央銀行再度修正「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將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利率額度逾150萬元之部分,自98年1月23日起,於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低於2%時,改按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連動調整(台央業字第09800085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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