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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921重建會於民國88年11月9日核定「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該綱領規定營建署應於11月30日前完成「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之研訂,以便災區鄉(鎮、市)公所在研擬災後社區重建相關計畫時有所遵循。根據工作綱領規定,各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應於12月31日研擬完成,所需經費由921基金會補助。

         內政部於88年11月29日訂頒「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規定受災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擬訂社區重建計畫,一個鄉鎮市以一個團隊為原則,成員應由專業技術顧問、學術團體、法人機構及都市計畫等各領域專業人才,並在每一社區設置工作站,廣徵當地民眾意見。規劃團隊任務為擬訂重建綱要計畫、研擬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之重建計畫等。

         原先構想各鄉鎮市重建綱要應依各社區地理位置、地方文化特色、產業發展型態及社區居民意願規劃,實施整體重建。惟因時間短促、無暇深入討論與凝聚共識,加以鄉鎮市公所專業人力不足,委託規劃之學者陳義太高,經費龐大,實施不易,導致所作之重建綱要及重建計畫大部分未能發揮效用,殊深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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