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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以工代賑

勞委會為提供921震災災民就業機會,加速災區清理及復原工作,於民國88年10月1日提報「協助921集集大地震受災勞工以工代賑就業服務措施」(台88勞職業字第700179號函),經88年10月18日921重建會第5次委員會議決議,整合成「921地震受災失業者以工代賑實施要點」(行政院88年10月29日台88勞39894號函)。針對921地震受災之失業者,年滿16歲(國中畢業者不在此限)至65歲,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願接受鄉(鎮、市)公所指派工作者,每日給付542元之工資。以工代賑措施至89年3月底結束,由勞委會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921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賡續辦理臨時工作津貼措施,針對災區失業且負擔家計者,提供為期最長11個月之臨時工作機會。「臨時工作津貼」之工作內容早期以整理家園、環境美化清潔為主,後期則以弱勢族群居家照顧服務、社區安全維護與綠美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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