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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災區就業重建大軍

為解決921地震災區重建及民眾之就業問題,勞委會提出「建立災區重建大軍就業方案」,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89年10月1日發布「921地震災區就業重建大軍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台89勞職業字第0200384號函)。於災區設置災區重建大軍就業行動總部,擬定他助(補助經費)、互助(分攤經費)與自助(提供行政支援系統)之「三助階段」措施,將災區民眾及事業單位組成就業重建大軍,共同投入(1)災區原住民部落造林及行銷計畫及災區災民生活工坊發展計畫;(2)在地家園重建行動,包括災區災民參與社區重建輔導計畫及災區災民參與土石流整治及裸坡栽植復育人力運用輔導計畫;(3)在地夥伴結合行動,包括災區災民參與非營利組織發展計畫及災區災民籌組合作社生產發展輔導計畫;(4)在地產業振興行動,為災區生態觀光產業人力振興輔導計畫等公共重建工程及家園重建工作,促使重建區民眾可以在初期經由政府機關協助,建立就業重建基礎,在中期以政府及民間相互配合方式,完成就業重建規劃,最後由政府單位提供各種行政協助,自主完成各種復建與振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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