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2017年6月13日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自1995年10月25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曾於1998年11月11日、2000年9月8日、2001年8月1日、2002年10月30日、2003年8月13日、2005年6月17日及2015年7月3日七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並刪除第三十八條之一。
一、第三十六條之修正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為非屬須經核准變更,而僅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本次修正將其中第八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修正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由於修正前以「優於現況」為認定標準,修正後則改以「不讓現況劣化」為認定標準,前者之嚴格程度似乎高於後者,故引發「放水」之質疑,環團要求「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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