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的法令,政府核發給三座核電廠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限都是四十年,如果有規劃要在期限屆滿後繼續運轉(延役),就應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申請延役)。沒有依規定申請延役,就不可以繼續運轉。反之,若沒有規劃要延役,就應該在有效期限屆滿的三年前提出除役計畫。
依循規定,我國三座核電廠皆因無延役規劃,都已依規定辦理除役相關事宜。
三座核電廠皆已辦理除役
二○二四年國會改選後,向來擁核的國民黨在成為國會最大黨之後,陸續以民進黨的能源政策不當及台灣需要潔淨低碳電力為由,提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企圖藉由刪除「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讓已逾申請延役期限的核電廠得以免受「五年至十五年」的限制,這樣的伎倆可以得逞嗎?…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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