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重建經費補助及審查作業

重建經費龐大,總計2,123億元,其中88下半年及89年度中央預算追加預算1,061億元、90年度中央總預算62億元、90年度第一及第二期特別預算合計1,000億元。行政院主計處為使重建預算積極有效執行,特訂定「90年度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與會計事務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應就所屬主管業務先期規劃,擬訂具體執行計畫,在重建預算核定後一個月內,送921重建會審查,超過5,000萬元以上者並應邀請工程會參與審查;具體計畫核備後,即報請行政院先核撥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三十經費,以積極執行,並應於撥款2個月內完成發包程序。

         重建工程經費審查,充分考量合理需求;若個案工程因施工需要,有變更設計必要者,可在該個案工程所歸屬的計畫項下總經費額度內支應,但應報由權責機關審核;若無法在原核定經費容納者,應報由921重建會轉報行政院核辦。

         921重建會另以91年2月21日重建設字第0910003685號函,訂「90年度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公有建築復建工程經費審查作業程序」,規定復建工程採書面審查,應檢具文件包括工程項目及內容、估算數量及單價、完成約百分之三十之規劃設計書圖。921重建會認為有實際需要者,實施現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