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

為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921震災弱勢災民,順利取得重建家園所需之貸款,並協助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取得更新重建資金。行政院於民國89年3月15日函送「提撥專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台89內字第07552號函),並於89年3月17日核定「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台89內字第07948函),由921基金會捐贈30億元專款,交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專戶,辦理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

         前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經89年6月19日921基金會第1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先行捐贈10億元。之後,財政部再依90年度中央政府921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捐贈8億元專款。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係補充都市更新團體及弱勢災民之擔保能力,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提高金融機構貸款意願;由金融機構視個案需要在送保貸款十成範圍內,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總額度以不超過捐贈專款之10倍180億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