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 新社區開發後續處理機制

為了能在「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屆期後,有效處理新社區開發所興建之一般住宅、平價住宅、與未及租售之餘屋,並建立完整之後續處理機制,921重建會於民國93年2月16日「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第127次會議,提出「政府開發新社區後續處理機制(草案)」。因事涉各相關部會權責,由營建署於93年3月2日邀集社會司、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921震災政府開發新社區後續處理機制」協商會議,研擬「政府開發新社區後續處理機制方案」。在歷經「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及「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多次討論後,提報行政院於94年12月1日核定(院臺疆建字第0940052638號)。921震災新社區後續處理機制包括「新社區輔導安置機制」、「新社區餘屋處理機制」、「新社區已取得未開發用地及儲備土地處理機制」與「平價住宅後續經營管理維護機制」等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