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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生活重建計畫

依據民國88年11月9日921重建會第8次委員會通過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89年3月2日行政院第2671次院會通過之「災後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災後生活重建計畫包括:

  • 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計畫:復學復課、改善學校教學、心理輔導復建、再造社區學習等措施。
  •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於災區成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辦理各項生活重建事務、失依兒童少年之照顧、失依老人之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照顧、低收入戶之照顧、特殊境遇婦女之照顧、臨時組合屋社區住戶之服務等措施。
  • 就業服務計畫:掌握就業態勢、重建人力資料庫、開拓就業機會、促進就業、擴大辦理職業訓練等措施。
  • 醫療服務及公共衛生計畫:災民醫療及健保費用補助、緊急醫療救護及重建、公共衛生及社區保健體系重建、重建社區保健醫療服務體系、山地災區醫療重建、緊急醫療通訊體系重建、心理衛生重建、受災私立醫事機構重建貸款及利息補助等措施;另環境保護部分,包括飲用水水質抽驗、環境消毒、支援流動廁所等措施。
  • 心靈重建計畫:受災與救災國軍官兵之心靈重建、結合臺中張老師投入心理復建工作、結合志工與民間力量投入心靈重建工作、原住民之心靈重建工作、受災及社會大眾之心靈重建工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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