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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屋議題彙整

永久屋議題彙整

2020-12-04更新

九十八年八月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造成中南部山崩、土石流及淹水等嚴重災情,不少原住民部落遭致嚴重損害。政府在以國土保育為優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下,首度將「強制遷居、遷村」放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成為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與重建政策的主軸,並擬訂「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屋安置作業程序」,採政府與民間協力造屋之方式推動永久屋安置方案,由政府提供土地及基地開發、公共設施經費,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獲得分配之災民(入住者可取得住宅之所有權及其基地之使用權)。獲得分配永久屋之災民必須於入住永久屋時,與地方政府及援建永久屋之慈善團體簽定《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三方契約),約定獲得分配永久屋之災民必須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地方政府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一、《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已失效,三方契約效力還在嗎?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而獲得分配永久屋者於入住永久屋時,與地方政府及援建永久屋的慈善團體所簽定之三方契約,其第六條也約定:「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獲得分配永久屋之災民必須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地方政府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由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期滿廢止,三方契約第六條是否還有其效力?

二、《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效力要延續幾代呢?

永久屋獲配者(丙方)於入住永久屋時必須與地方政府(乙方)及援建永久屋之機關(甲方)簽定《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三方契約),該契約有諸多約定,其效力是否及於丙方之繼承該永久屋之繼承人?三方契約效力要延續幾代呢?

三、三方契約「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之約定效力是否及於丙方非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按三方契約第六條約定:「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此約定是否及於丙方非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四、是否重新檢視當年經劃定為特定區域之土地,給原住民族一條回家的路?

當年在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下,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強制遷居、遷村」條文而劃定之特定區域,是否應該定期檢視再評估災後原鄉的復原情形,給原住民族一條回家的路。

五、永久屋繼承聽誰的?

按《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再者,依民法第一一八七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有地方政府在受理永久屋繼承申請時卻在民法繼承權外附加「為該永久屋之安置對象」或「且設籍於該永久屋者」等條件:另對於永久屋核配者依照原住民族傳統習俗經部落會議同意指定繼承人者,亦有不受理之情事。爰建請由中央制訂一致性之永久屋繼承作業辦法以供遵循。

六、永久屋遭法拍,可否列為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屏東縣新來義部落永久屋於一〇八年四月出現二起法拍成交之案例,由於永久屋是莫拉克風災後由善款所興建,依約定只能繼承不能買賣,加上買主在得標後,意圖以較高價格轉賣給沒有永久屋入住資格之原住民,屏東縣政府為避免有心人繼續鑽法律漏洞,對得標者提出訴訟,要求「拆屋還地」。可否將永久屋與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併列為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七、永久屋社區面臨發展瓶頸,是否考慮辦理土地交換?

獲配永久屋者僅擁有永久屋的所有權及其基地的使用權,導致擴建或改建受到限制。是否考慮:「因災致原居住地遭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者,由政府協助其申請以其原居住地之土地與安置地點之土地或鄰近安置地點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延伸伸閱讀: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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