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乾貯爭議,可以不要再硬拗嗎?

爭議超過十年的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因新北市政府拒絕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而無法申請運轉執照,在台北行政法院判決台電勝訴後,本以為爭議可以就此落幕,未料新北市政府在判決後推托台電不送件,讓市府「無卷可審」,因此要求台電公司重新提送水保計畫再核定;但經濟部表示,依判決結果,不是台電公司應再送件,而是新北應直接核定,究竟誰是誰非?誰在硬拗?其實檢視六次訴願決定與行政法院判決,便可得知答案。

用過燃料池容量不足與對策

我國核一、二廠為早期興建,因當時國際間對於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是採「封閉型核燃料循環策略」,廠內的用過燃料池容量有限,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內所產生的所有用過核子燃料。為化解用過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的困境,台電公司參照歐、美、日、韓等核能國家的作法,自1992年起,即規劃推動「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擬在廠區內規劃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結合廠內用過燃料池,提供其運轉40年的貯存需求。… Read the rest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暨施行細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第二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Read the rest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Read the rest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50041988號

  • 公告「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基於開發單位為求公眾參與更為周延,自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及各方意見,認為本案除役活動相關設施設置內容及期程尚不明確,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是否有重大影響之情形,相關調查、預測、分析、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等評估結果尚不足審查判斷所需,亦即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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