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目標05:實現性別平等及所有女性的賦權

具體目標5.1:降低出生性別比。

指標5.1.1:國內的出生性別比。[1]

  • 現況基礎值:出生性別比為1.076。(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出生性別比由2010年1.090降至1.068,且持續維持。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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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5.2:降低女性過去12個月遭受目前或過去伴侶施暴(身體、性或精神)、或伴侶以外性侵害的女性比率。[2]

指標5.2.1:過去12個月曾遭受目前或過去伴侶施暴(身體、性或精神)的18歲至74歲婦女的受暴盛行率。[3]

  • 現況基礎值:18歲至74歲婦女過去12個月遭伴侶傷害盛行率為9.8%。(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過去12個月曾遭受目前或過去伴侶施暴(身體、性或精神)的18歲至74歲婦女盛行率維持9.8%。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指標5.2.2:過去12個月遭受伴侶以外性侵害的女性比率。[4]

  • 現況基礎值:依2016年性侵害事件通報統計,女性被害人遭非親密伴侶性侵害人數占女性總人口數0.05%。(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過去12個月遭受伴侶以外性侵害的女性比率不超過0.05%。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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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5.3:修正女性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並降低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結婚登記人數比率。

指標5.3.1:女性法定結婚年齡。[5]

  • 現況基礎值:女性法定結婚年齡為16歲。(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女性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
  • 主(協)辦機關:法務部

指標5.3.2:20至24歲的間在其未滿16歲前和18歲前曾有婚姻紀錄的女性及其比率。[6]

  • 現況基礎值:20至24歲之間在其未滿18歲前曾有婚姻紀錄的女性占該年齡層比率為0.34%; 20至24歲之間在其未滿16歲前曾有婚姻紀錄的女性占該年齡層比率為0.03%。(2017年8月)
  • 2020年量化目標:20至24歲之間在其未滿16歲曾有婚姻紀錄的女性人數比率降至0.02%。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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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5.4:調查我國無酬家務與家庭照護的時間比例,並降低有偶女性與其配偶間(含同居)的落差。

指標5.4.1:有偶女性與其配偶間(含同居) 無酬家務與家庭照護的時間比例落差。[7]

  • 現況基礎值:依主計總處2016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發現有偶(含同居)女性平均每日無酬照顧時間(含照顧子女、老人、其他家人、做家事、志工服務)3.81小時,其中做家事2.19小時,照顧子女1.11小時;而其丈夫每日無酬照顧時間為1.13小時,其中做家事0.62小時,照顧子女0.33小時;惟我國調查內涵與聯合國分類尚有出入,暫未能提供與聯合國一致的統計資料。(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依據調查結果另行訂定時間比例落差的目標值;至於家務分工宣導工作則由網絡機關持續規劃辦理。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內政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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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5.5: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晉用女性擔任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增加女性警官的比率,並鼓勵企業由女性擔任代表人。

指標5.5.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晉用女性擔任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平均比例。

  • 現況基礎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晉用女性擔任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平均比例約為19.5%。(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晉用女性擔任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平均比例提高為25%。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

指標5.5.2:女性警官的比率。

  • 現況基礎值:我國女性警官(配階2線1星以上)人數占全體警官人數比率約11.92%。(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女性警官(配階2線1星以上)人數占全體警官人數比率提高至14.56%。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

指標5.5.3:女性擔任企業代表人的家數。

  • 現況基礎值:女性企業家數平均47萬家。(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女性企業家數達50萬家。
  • 主(協)辦機關:經濟部(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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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5.6:研議修正優生保健法草案,並提升女性自主權。

指標5.6.1:具有人工流產自主權女性比率。[8]

  • 現況基礎值:具有人工流產自主權女性比率為0.11。(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具有人工流產自主權女性比率為0.13。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指標5.6.2:具有結紮手術自主權女性比率。[9]

  • 現況基礎值:具有結紮手術自主權女性比率為0.11。(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具有結紮手術自主權女性比率為0.13。
  • 主(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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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目標5.a:提升女性耕地自有自用從農人口比率並提升女性農地所有權人比率。[10]

指標5.a.1:耕地自有自用農家從農人口比率(性別分類)。

  • 現況基礎值:無既有資料可呈現,尚須進一步整理分析。(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建立耕地權屬別農業人口資料。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指標5.a.2:耕地自有自用農家指揮者比率(按性別分類)。

  • 現況基礎值:無既有資料可呈現,尚須進一步整理分析。(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建立耕地自有自用農家指揮者比率資料。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指標5.a.3: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女性所有權人比率。

  • 現況基礎值: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女性所有權人比率為31.3%。(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女性所有權人比率為33.0%。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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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標5.1.1:自然狀況下出生性別比。

[2]本項配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其對應指標,納入受暴盛行率及遭受伴侶以外性侵害之女性比例為監測指標,惟考量我國社會現況及研究限制,受暴盛行率指標將針對我國18歲至74歲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每4年進行1次大規模調查,以呈現我國婦女遭受親密伴侶暴力之盛行率。至我國婦女遭受伴侶以外之性暴力比例,衛福部目前僅能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性侵害事件通報之統計。

[3]指標5.2.1:每4年針對我國18歲至74歲婦女遭受親密伴侶暴力之調查(18歲以下屬未成年人尚要接受調查需家長同意)。依2017年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結果,過去12個月曾遭受親密伴侶施暴之盛行率為9.8%,相較全球平均數已偏低;根據相關研究,暴力防治及保護措施越完善之國家,可能有求助意願及表達受暴事實之被害人越多,而使盛行率提高,以歐洲國家2012年統計為例,過去12月受親密關係暴力之盛行率各國落差極大,最高為芬蘭14.5%。我國目前黑數存在仍多,現階段不宜以盛行率下降做為目標,爰於加強暴力防治及保護措施,並持續相關宣導前提下,設定維持9.8%為努力目標。

[4]指標5.2.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性侵害事件通報統計,扣除兩造關係為親密伴侶者,女性被害人數占女性總人口比率。

[5]指標5.3.1:避免女性早婚之弊病產生。

[6]指標5.3.2:20至24歲之間在其未滿16歲前和18歲前曾有婚姻紀錄之女性及其比率。為配合我國現行民法女性最低結婚年齡為16歲,爰將2020年目標訂「未滿16歲」曾有婚姻紀錄之女性人數,另「20至24歲之間在其未滿16歲曾有婚姻紀錄之女性人數比率降至0.02%」之目標設定,係考量2020年20至24歲女性,於2017年為17至21歲,其未滿16歲曾有婚姻紀錄,屬已存事實,爰以現況預估2020年之比率降至0.02%。

[7]指標5.4.1:有偶女性與其配偶間(含同居) 無酬家務與家庭照護之時間比例落差。

[8]指標5.6.1:15至49歲女性人口扣除受法律限制不能自主施行人工流產人口。

[9]指標5.6.2:15至49歲女性人口扣除受法律限制不能自主施行結紮手術人口。計算公式:(15至49歲女性人數-15至20歲以下未婚女性人數-15至49歲已婚女性人數)÷(15至49歲女性人數)。

[10]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指標定義,本項指標透過擁有/控制土地的婦女所佔比例的增加,以顯示是否有存在於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現象,並實現男女土地上的平等權。為符我國國情,採農業普查資料的「耕地均為自有自用農牧戶之從農人口」及「指揮者占總農牧戶從農人口及指揮者之比率」與內政部之地權登記資料「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女性所有權人比率」觀察追蹤。為達成本項所訂量化目標,由農委會統籌培養農村婦女農業經營能力、增加女性從農及宣導土地繼承之相關工作,並由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提供所需統計資料。